【諸行無常】外國法學家「挺黎」 意欲何為?
【諸行無常】外國法學家「挺黎」 意欲何為?

繼美英及台灣政客陸續聲援涉嫌干犯兩罪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後,筆者見到最新又有一個名為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的西方組織,跳出來為黎智英等三人(包括同日被捕的李卓人和楊森)撐腰。該組織發日前聲明,批評拘捕行動是「滋擾和平示威的社運人士」,又要求港府承諾不會用法例「打壓民主派和爭取人權人士」等等。筆者想說,既然稱得為「法學家」,起碼應該有最基本的客觀公道;在此有兩點必須商榷一下,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有人涉嫌違法,警方應否執法呢?再者,這些外國法律界人士為黎智英撐腰時,為何又隻字不提暴徒打砸搶燒的違法行為?

 

搞清楚,黎智英是明知故犯!

 

筆者已多次提過,黎智英被拘控事件並不複雜,所涉控罪準確來講,一是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一是「刑事恐嚇」。但筆者認為在此必須釐清兩大重點。首先關於「未經批准的集結」,事實上大家不妨翻查新聞,去年8月31日,反政府人士發起所謂「十萬基督徒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但在此活動之前,警方已多次公開強調,該遊行不獲批准,黎智英等人仍堅持參與,即是明知違法而為之。至於「刑事恐嚇」,案情就更加簡單,因為有片段清楚顯示黎智英以「我實會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等粗言指嚇一名媒體記者,黎智英確實有一定罪嫌。筆者請問外國「法學家」,警方辦事有證有據,到底有什麼問題?


香港法治社會,如果政府、警方無端打壓和平集會、無憑無據之下濫捕濫告,當然有問題,但黎智英事件的情況根本不同,當警方明明已經多番公開強調「未經批准」,黎智英等人的執意參與就絕不是不知而為之,而是明知故犯,既是這樣,當然要有法律處理,至於打著任何宗教名義的幌子,都不可能成為違法的「理由」。另一個問題,是這個所謂「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為何只挺黎智英,但又不譴責暴徒打砸搶燒,反而攻擊執法的警隊以至政府呢?

 

同一個問題:他們為何不譴責暴徒?

 

若要了解黎智英等人被捕及起訴,筆者認為這班「挺黎」人士更要搞清一點,就是警方為何如此著力強調集結是「未經批准」,例如所謂和平集會遊行只是暴力「前戲」,遊行過後暴徒隨時打砸搶燒、殺人放火。筆者就實在不得不質疑,外國組織盲撐黎智英以至盲反派,背後到底有沒有任何Hidden Agenda(隱藏的議程)?會否是默許、支持暴徒「奪權」?這用意,很明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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