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秘密收錢或會違例違規違法
議員秘密收錢或會違例違規違法

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被「踢爆」向泛民陣營「大灑金錢」,涉嫌收受政治獻金的包括多名現任或前任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而政黨則包括民主黨及公民黨,涵蓋面遍及激進及溫和陣營,金額少則十萬,多則百萬計。
 
涉違反多項規則條例
 
沒有公職在身的政治人物,即使對收錢一事秘而不宣,社會頂多只可作道德批判,但涉事的收款人中,卻包括五名在任立法會議員,這便可能構成多項涉及誠信,甚至違法的行為。《議事規則》第83條「個人利益的登記」清楚規定,議員收到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時,均需作出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若議員所收取的是價值超過一萬元「實惠」,更須在14天內向立法會申報。
 
若然相關的「捐款數簿」屬實,則個別議員又有機會觸犯《議事規則》第84條「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或退席」一項條文,皆因有涉事議員在審議動議時,曾明確點名黎智英旗下的《蘋果日報》,而發生的時間,正正是「收錢」之後的事。
 
有可能觸犯其他法例
 
事實上,除了《議事規則》,有關議員還有可能觸犯其他法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候選人必須列出選舉開支及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選舉捐贈,若然如黎智英所言,部份獻金是「捐畀選舉」,議員沒有申報,這便有違法之嫌。
 
至於有收錢議員辯稱,款項是代政黨收取,但即使這是事實,但正如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收款人仍然需要向立法會申報,沒有,就是違規。另外,若涉事政黨或團體是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如沒有向稅務局如實申報收款紀錄,則有瞞稅或逃稅之嫌。
 
若合法進行如實申報並無問題
 
最令人氣憤的是,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社論提及今次事件時,竟將建制派政黨籌款晚會收到數以千萬捐款相提並論,從而得出「不少人對泛民主派政團得到的有限捐款卻窮追猛打」的結論。上述社論的論點,除「混淆視聽」四字,斷無其他更好的形容詞!首先,社會不能以捐款金額多寡去魚目混珠,因縱使捐款只有一元,如沒按規定申報,亦是天大的問題。再者,今次事件的焦點,在於泛民議員以「個人身份」收取獻金而不作申報,部份收錢議員更公然在議事堂為壹傳媒維權,涉嫌利益衝突。
 
相反,被點名的建制派政黨,籌款活動公開,捐款者的對象是整個政黨,而非特定議員,性質和泛民收錢可說是「風馬牛不相及」,將兩者混為一談,無異是為老闆開脫、為泛民議員「護短」!
 
待人以嚴待己以寬 不得民心
 
香港的民主派,事事站在所謂的「道德高地」,要求政敵「比白色更白」;正因如此,泛民主派更不應持雙重標準,「待人以嚴、待己以寬」,既失去市民尊重,亦無助推動所謂的民主運動。
 
說到底,任何涉及政客的捐款與收款必須合法,如實申報更是基本動作,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堅持,亦是所有從政者所應秉持的態度。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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