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大學不能處理「港獨」學生?
【諸行無常】大學不能處理「港獨」學生?

近日香港中文大學校園不同地方都出現宣傳「港獨」的橫額或海報,其後其他大學亦如感染傳染病一般,相繼出現「港獨」相關宣傳品;雖然中大校方已正式表明不支持「港獨」,並表示會清拆「港獨」橫額,但氣焰頗大的學生會卻叫校方若認為他們違法,大可以報警處理。大學作為以公共資源營運的地方,難道在現行法例、規則下,校方真的不能處理相關問題?其實,這似乎只是校方有否作為教育工作者應有的承擔及風骨,敢於提起勇氣去處理學生「宣獨」歪風。

校方有權懲處違例學生

筆者在昨日的文章已指出,學生或其他校內人士在校園宣揚「港獨」,撇除並無罰則的《基本法》,亦可能已經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在此就不贅。除了香港法例外,筆者在中大網頁的《本科生手冊》中亦發現,2017至18年度入學的《學業規則》中列明,若發現若學生違犯規例,校方有權作出懲處,最嚴重甚至可以開除其學籍。

根據《學業規則》第15條《懲戒》條文,當中第(庚)條列明,學生若「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研究、行政或日常事務」,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或其他有權處理學生紀律的委員會,可視乎違規性質、輕重而對學生作出懲處,當中最嚴重的懲處,更包括休學和開除學藉。

不拆除「港獨」橫額已違例

即使不討論學生或其他校內人士掛起「港獨」橫額、貼起「港獨」海報有否違法,校方既已明確要求學生拆除「港獨」橫額,學生代表拒絕,明顯已構成「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的規定。當然,規矩是「死」的,人是「生」的,校方會否按照既定程序跟進事件,至今仍是未知之數。

中大可有盡「師」的責任?

筆者重申,言論自由並非無所限制,既然中大校長沈祖堯、港大校長馬斐森等已經表明反對有關論述,為何面對宣揚「港獨」的行為又彷彿沒有實際行動?試想像一下,教育者應該對學生循循善誘,還是盲目容忍不當行為?視而不見,學生只會變本加厲。倘若他朝有學生因「港獨」論述坐言起行,真的參與違法行動時,到時校方想補救又是否會太遲?規矩已在,若一直備而不用,只終只會淪為紙上談兵,所謂「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盲目包庇明顯不是「教育」二字精粹所在。

唐代文學家韓愈說過:「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為人師表,就應該「授業」、「傳道」,除教授知識,為師者亦應該把做人道理告訴入世未深的學生。學生追求民主?當然可以,但是用甚麼方法爭取民主?如果要用到違法手段,甚至分裂國家,這是否「踩過界」?為師者,正是要教曉年輕人判別是非。

今日校方作為師表不適當引導甚至不處理學生「玩火」的問題,不只是有負於社會,也是有負於為人師表的天職,筆者還請各大專院校的管理層、教師三思!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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