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中文大學內多處地方出現「香港獨立」橫額及宣傳海報,雖然部分已被移除,但有關宣傳品昨日早上又再於校內出現,校方要求學生會一方移除,學生會則揚言會盡力阻止,又聲稱校園內有權表達意見。據資深法律界人士所言,上述行為可能已違反香港的刑事法例,筆者認為,不管有關舉措是否違法也好,校方亦不合、不應接受宣揚「港獨」的行為,因為這等涉及國家安全的大事,與「港獨」份子口中的言論或學術自由根本全沒關係。
宣獨違《基本法》應遏止
雖然中大師生管理委員會日前已向中大學生會發信,指出《基本法》第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重申校方一貫立場是絕對不贊成「港獨」,提醒學生會校方將作出相應行為;可惜,學生會一方未有理會勸籲,更反過來質疑校方不尊重學生會對地方的自治權,更挑釁地表示,若校方認為懸掛橫額是違法,可以報警云云。
中大學生會氣焰之所以如此囂張,因為《基本法》雖作為本港的「小憲法」,但並未提到違反《基本法》有何罰則,即使學生或校內人士掛出「港獨」橫額而有違《基本法》,俗套一點說校方以至警方也「吹佢哋唔脹」;倘若校方派人清除橫額,恐怕又會引起學生反彈,繼而發生衝突。
提倡「港獨」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不過,這代表中大學生或其他人士必定無罪責嗎?這又未必,因為根據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說法,懸掛橫額之人可能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中,有關於煽動叛離政府的行為,而煽動他人叛離不一定需要鼓吹暴力,即有關行為若在社會造成實質影響,也有可能觸犯法例。
有關法例在回歸前已經存在,筆者認為有關條例對政府而言可說是「備而不用」,但掛起「香港獨立」橫額、宣傳品人士今日不須負上刑責,絕不代表他們以後可以肆意妄為,不斷鼓吹「港獨」!
言論自由絕非沒底線
至於學生們不斷高舉的言論自由,筆者認為同樣站不住陣腳;雖然香港法例賦予市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是否無所限制嗎?撇除上述提及到的《刑事罪行條例》,其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適用於香港的條文,並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本地的法律中生效;例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雖然訂明「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亦有特別責任以及限制,例如在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時,有關自由或會受到制約。
故此,大學生在宣揚「港獨」的時候,是否違法值得商榷之外,言論自由亦非可以肆意妄為的「擋箭牌」;更重要的是,有了「言論」就很容易產「行動」,在「雙學三人擊政總」以及「13名反新界東北人士衝擊立法會」被判入獄後,一眾學生領袖還要在大學散播這些危險概念嗎?一眾學生領袖請三思!
原圖:sth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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