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事實都搞錯 公民黨查錫我又誣衊梁振英
連事實都搞錯 公民黨查錫我又誣衊梁振英

身為大律師、前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擁公民黨黨籍的查錫我理應知道談時論政,立論必須建基於事實,若連基本事實都弄錯,所作評論又怎會有說服力可言?查大狀今早接受電台訪問,藉故大談涉及前特首梁振英的「UGL事件」,惟他節目上的種種批評,不是早獲當事人詳盡解釋,就是已獲證明並無其事,查大狀在「UGL事件」披露超過兩年後仍公開作失實指控,對當事人可說甚為不公平!

查錫我指控全屬失實

綜觀查錫我整個訪問,內容實有多項失實之處。首先,查錫我認為,梁振英與「UGL事件」之間的協議,之所以不屬「黃金握手」,全因梁振英並非澳洲企業UGL的員工,梁振英辭職參選行政長官選舉,就算有「黃金握手」協議亦應該由其所屬公司DTZ支付,而非由UGL承擔云云。查錫我又稱,梁振英在事件中的角色,是代表DTZ跟UGL洽談「賣盤」事宜,他作為DTZ的代理人,必須得到DTZ批准,方可跟UGL簽訂協議。

短短一段訪問,查錫我已經犯了多個基本事實上的錯誤;梁振英跟UGL簽訂協議時,UGL已基本確定可成功收購DTZ,若梁振英沒有離任,UGL就會成為其新僱主。由於梁振英要參選行政長官選舉,故不得不離開原職,在此情況下,跟新僱主簽訂離職協議,幾乎是正常不過。當然查錫我仍可堅持那不是「黃金握手」,筆者無意參與名詞上的爭拗,唯可以肯定,梁振英跟UGL所簽訂的是一份正常「離職協議」。

梁振英跟UGL所簽乃正常「離職協議」

此外,根據已曝光的資料顯示,梁振英在DTZ的「賣盤」交易中並非查錫我口中的「代理人」,亦非DTZ跟UGL洽商「賣盤」事宜的代表。此外,率先披露事件的澳洲傳媒亦早已證實,梁振英的原僱主和「賣盤」交易中各重要持份者,對梁振英和UGL簽訂協議一事完全知情,協議在陽光下簽訂,並無「秘密」可言。查錫我連上述基本事實都弄錯,可想而知其評論是如何偏頗和不負責任。

查錫我在訪問中又提到,梁振英在上任行政長官後,仍然接受UGL根據協議所付的款項,情況跟「許仕仁案」中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一樣,會受到「黃金枷鎖」所控制云云。然而,查錫我沒有告訴聽眾的,是梁振英特意親手在協議上加上「不能有利益衝突」的條款;換而言之,若協議期內梁振英因公職關係而出現「利益衝突」,他完全不必履行協議的內容。

「黃金枷鎖」事例並不適用

眾所周知,梁振英在2012年7月1日上任行政長官,由於行政長官的工作性質特殊,繼續履行跟UGL的協議,肯定會出現利益衝突,故此根據協議條款,梁振英自動不必擔任UGL的「顧問」,所謂的「黃金枷鎖」自然亦不能套用其身上。

況且,梁振英早已多次解釋,協議期內從未為UGL工作、UGL亦無提出要其工作,而自梁振英出任行政長官以後,UGL亦從未獲特區政府批給合同、專營權或土地。對於上述已經曝光的解釋和事實,查錫我在訪問中又是隻字不提!

最後,查錫我在訪問中批評,梁振英從來沒有正面交代有否向稅務局交稅,故此才會引來反對派政客連番質疑和批評。然而,行政長官辦公室其實早於2014年10月已經發聲明,指梁振英徵詢執業會計師意見,得悉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薪俸稅只適用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因此梁振英無須就有關收入繳交薪俸稅。

梁振英早交代不必繳稅理由

就算查錫我不知何故未有留意相關聲明,他亦應有留意梁振英今年三月所發多篇涉及「UGL事件」的網誌。梁振英在網誌重申,根據香港法例,自己不必為與UGL之間協議所衍生的收入繳稅。查錫我批評梁振英「從沒正面回應有否繳稅」,原來又是「講大話」!

「UGL事件」已然被「炒作」接近三年,整個社會都已經感到十分厭倦。香港是言論自由獲充分保障的法治之區,政客要談「UGL事件」,自然無任歡迎,但所有相關評論,都必須根據事實,否則評論又怎算得上公允?對當事人又怎會公平?反對派政客最愛藉「UGL事件」去「抽水」,每次提起事件時,都會在有意無意間忽略所有已曝光的證據和當事人的解釋,會計界議員梁繼昌如是、民主黨林卓廷及尹兆堅如是,如今連公民黨黨員查錫我亦如是,實在令人不禁搖頭嘆息。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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