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儆效尤】江樂士倡以最高刑罰作量刑起點 嚴懲暴動示威者遏罪行
【以儆效尤】江樂士倡以最高刑罰作量刑起點 嚴懲暴動示威者遏罪行

去年6月初反修例引發的黑暴運動至今持續,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指出,法庭有需要重懲示威者,並採納所面對控罪的接近最高刑罰作為量刑起點,以阻止同類罪行再發生。倘若案例不足以構成阻嚇,江樂士不排除法庭將採納更高刑期,懲處未來觸犯暴動罪的示威者。他以暴動罪為例,根據《公安條例》,倘若示威者涉嫌破壞大型公共財產,包括建築物、鐵路基建等設施,律政司可採用最高刑期為14年的暴動罪起訴他,有別於一般最高刑期僅為10年的暴動罪。


根據上訴庭指引,法庭量刑時一般會考慮6個元素,包括保障社會安全、合理的懲罰、社會對罪行的厭惡性、阻嚇性、對受害人的補償,以及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至於每項元素比重為何,則由主審法官一人決定。但針對個別罪行,法官判刑時須跟從法律限制和不得超越過往決定,例如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一般只能採納監禁式刑罰。


江樂士認為,法庭量刑時亦會考慮罪行的普遍性,近日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責任在量刑上有所調節。他引述終審法院前年就「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判詞指,法庭已接納破壞公眾秩序行為若牽涉暴力,一律視為加刑因素。終院亦同意香港正處於社會動盪的狀態,發生一連串的公眾示威活動,法庭有需要向參與暴力公眾活動,甚至是暴動的示威者,提醒他們要承擔懲罰的後果。因此,當同一項罪行變得普遍,法庭會傾向採納最高刑罰以作懲處,目的除了為懲罰罪犯,亦要警示社會大眾。


他提出,以往法庭曾就牽涉港鐵非禮、街頭騙案的罪行,為提高阻嚇性而調整量刑基準。江樂士認為提高刑罰有效防止罪案發生以保障社會安全,一方面可以阻嚇其他市民干犯同樣罪行,另一方面囚犯在獄中服刑時間長,更可以為社會短期內減少罪案數字。


江樂士亦引述,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前年拒絕批出2014年旺角暴動罪成的楊家倫刑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楊官在判詞中強調,考慮當時的參與人數,案中暴力的程度,罪行維持的時間,以及事件對公眾所帶來的影響和破壞,包括導致警民關係破裂,政府須花費大量公帑支付維修費,綜合以上各點,由被告的行為嚴重衝擊法治,維持原有4年9個月的刑期。同案被判處最高刑罰的盧建民,上訴庭亦維持原有判監7年的決定。


江樂士坦言,倘若以上暴動案件的懲罰並不足以構成阻嚇,不排除法庭會採納更接近每罪的最高刑期,即10年監禁,以懲處未來觸犯暴動罪的示威者。他亦建議,律政司有需要考慮以更嚴重的控罪起訴暴力示威者,以提高法庭可判處最高刑罰的上限,配合法庭透過刑期遏止暴力行為。


圖片來源:CGTN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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