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運動】首有示威者認暴動罪判囚4年 求情指只是一時衝動 法官:集會自由並非絕對
【黑暴運動】首有示威者認暴動罪判囚4年 求情指只是一時衝動 法官:集會自由並非絕對

一名任職救生員的青年,於去年6月12日金鐘一帶涉參與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事後把事件定性為暴動。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是首宗反修例示威者認罪的暴動案,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


22歲被告冼嘉豪,承認在去年6月12日於立法會道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她於考慮該暴動事件的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認罪及其年齡等後,最終決定以 6 年作為經審訊後罪成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最終判囚4年。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無預謀犯案,也無意圖對公眾構成損害,本案亦非同類案件中情節最嚴重的,懇請法庭衡量被告的年紀、他認罪及過往無案底等因素而輕判。


對於辯方求情,法官不接納被告沒有預謀的說法,舉例示威者蒙面隱藏身分,用索帶綁起鐵馬衝擊警方,後排的人傳遞硬物予前排,再將之投擲,稱種種迹象均顯示暴動行為早有預謀。法官又說,根據案例,不會只聚焦被告個人行為,還會將整個暴動其他示威者的行為納入量刑。


法官在判刑時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就已超越界線,須受法律制裁。法官又表示,雖然收到16封求情信,辯方亦力陳被告為人正直,沒有案底,但法庭對此等罪行必須予以強烈譴責,重申集會一旦涉及暴力,示威者必須負上刑責,故看不到其個人因素可作求情理由。法官最後重申指案件非常嚴重,故必須對公眾利益予以適當比重,終判被告入獄4年。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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