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官贈言】馬道立:認為他人權利,甚或整體社會權利,不及個人權利重要的想法「並不正確」、透露司法機構專責工作小組研究延長開庭時間、稍後會就建議措施諮詢持份者
【馬官贈言】馬道立:認為他人權利,甚或整體社會權利,不及個人權利重要的想法「並不正確」、透露司法機構專責工作小組研究延長開庭時間、稍後會就建議措施諮詢持份者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今日舉行,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在活動上致辭,劈頭就提到過去七個月社會上一些關係到每個人的事情,指社會就司法機構提出不少問題,亦對法庭工作提出不少評論,亦就法官表達不少意見。他直言,當中有部分是建基於錯誤的觀念和誤解,而且是曲解法律和法制應有的客觀和恰當概念,有些甚至近乎不能接受。


他重申,人人均有權就法庭工作表達意見,但若純粹因為不滿案件的裁決而作出各種抨擊,指法庭並非公正無偏、法律制度並非完善健全,又或針對法官作出極為冒犯的人身攻擊,他便有需要向社會大眾闡明法律如何運作,以正視聽:「法治經常被認為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全然接受這個概念,就必須明白法律如何運作,以及它應當如何運作。」


法律對行使權利有明確限制


馬道立指出,法律對行使權利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至於言論自由方面,法例條文清楚說明相關的權利附有特別的責任及義務。因此,有必要時可對此等權利的行使予以規限,例如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的緣故:「和平集會的權利在得到確認的同時,也與言論自由一樣受到限制。結社自由亦然。」他又嚴正指出,認為他人的權利,甚或整體社會的權利,總不及個人權利重要這個想法「並不正確」。

馬道立重申,法庭不論何時都會確保審判公平公正,如果被告人需等候聆訊,便會出現是否准予保釋的問題,而這方面的法例十分明確:除非案件涉及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存在棄保潛逃或干擾證人的風險,否則法庭一般會准予保釋,強調這做法與無罪推定的原則一致:「法庭處理案件時並不會假定被告人有罪;恰恰相反,法庭會假定被告人無罪,這是憲制上所規定的原則。」


量刑絕不得任意判決


在量刑方面,馬道立解釋,量刑同樣是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而應用相關的法律原則的工作,絕不得任意判決,而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包括參照法庭,尤其是上訴法庭訂立的量刑指引,以及適當地顧及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這些考慮因素:「與法院處理的其他工作一樣,量刑需要小心應用相關的法例及法律原則。」


社會近日有聲迫,要求司法機構參考英國2011年處理大規模暴亂的做法,設立24小時運作的特別法庭;就此,馬道立提及,法院現時的確需要處理大量與過去七個月事情有關的案件,為了應付預期龐大的案件量,司法機構已制定計劃,使這些案件可以在各級別的法院得到迅速處理:「司法機構較早前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研究我們的法院如何以最佳的方式迅速處理這些案件,當中包括延長開庭時間。」他又透露,將會就建議的措施諮詢相關持份者。


今天是馬道立明年一月退休前最後一次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臨別依依,他再次提到社會應當珍惜法治,因法治是凝聚社會的基石,必須盡最大的努力加以維護和珍視:「因為一旦法治受到破壞,我們的社會要復元將殊不容易。我將時刻以維護法治為己任。同時,我深深相信社會大眾會繼續致力維護香港法治。」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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