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惹禍】林卓廷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廉署:不會評論個別事件
【爆料惹禍】林卓廷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廉署:不會評論個別事件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昨日(30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在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的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此舉或已經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港人講地》就此事詢問廉署及警方,廉署回覆稱「根據政策,廉署一般不會評論個別事件」;而在截稿前警方未有回覆。


林卓廷昨在記者會引述消息指,廉政公署已成立「特別調查組」,專責處理是次反修例運動中警察的公職人員失當行為。他又指,在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調至負責調查相關事件的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反映警方無意客觀地徹查事件。他更公開表示「游乃強根本是7.21警隊暴打市民的一個疑犯,廉署正在調查他公職行為失當罪」。


有法律界人士警告,林卓廷此舉已經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根據現行《防止賄選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一條中規定,「(1)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a)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b)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此前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就因為在社交媒體,披露民政事務局常秘馮程淑儀正受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吳不服裁決上訴,但被高院駁回,吳須即時入獄。他其後再到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同樣被駁回,惟仍可向終院提出上訴申請。


原圖:民主黨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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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jthk
    jthk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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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狗賊已不止一次犯同樣罪,狗賊先去廉署舉報,跟住便向公眾披受查人資料,意圖影響受害人名聲。以前也用同一手法,去廉署屈特首梁振英,跟住向公眾披露特首被查。如果廉署不嚴肅處理這些違法行為,市民就應該向廉署正式舉報林卓廷及廉政專員,或調查組的頂層官員,逼廉署採取行動。這是維護法治,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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