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毋須監禁 法官判詞:四名被告表示後悔
示威者毋須監禁 法官判詞:四名被告表示後悔

早前因襲警及阻差辦公等罪成被判刑的、「光復元朗」四名示威者,今天在高等法院就刑期上訴得直,全部毋須監禁。原先刑罰入獄及勞教等,也改判為社服令和感化令。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表示,四名被告表示後悔,而感化主任為法庭及有關機構撰寫各類判刑前的報告,包括感化主任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背景報告、進度報告亦正面,故判以新刑期。

其中首被告15歲少年來自小康之家,與家人關係良好。其曾患有強迫症,對社會議題感興趣,但對社會意識薄弱,認為他適合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須遵行另外兩個附加條件,包括不可與某些人及團體聯絡及接觸,必須參加感化官安排裨益被告的活動。

至於次被告鄺振駹,即「以胸襲警」的女示威者吳麗英的男朋友,法官表示,他來自中等家庭,生活有規律,對社會議題感興趣,犯案為保護首被告,現已相當懊悔,故認為他適合判處12個月感化令。

第三被告吳麗英,張官稱她一向行為良好,與家人相處和洽,其上司亦指她是個勤奮、負責任及可信任的人。法官指她以胸撞警後誣告對方非禮的罪行相當嚴重,但亦念及當時事出突然,她亦有可能是為了協助男友鄺振駹脫身,如她有悔意,判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選擇。

第四被告潘子行,則一向與家人相處和洽,生活正常,為幫補家計曾任兼職教師及貨品買手,法官認為他犯案因一時衝動及沒有考慮後果,相當懊悔。兩人各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原圖:TVB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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