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參選香港立法會選舉有何資格?

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前公開要求,所有擬報名參選九月立法會換屆選舉的人士,應簽署一份「確認書」,確認自己完全明白及理解,自己已經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在提名表格內聲明,示明自己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後有人擔心,此舉會否剝奪某些人的參選權。選管會主席馮驊日前已發聲明解釋,本文在此不贅,那麼到底根據法例,哪些人不可以獲提名成為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呢?
誰有資格獲提名?
根據《立法會條例》,可以獲提名參加立法會地區直選的人,必須是:
(a) 年滿21歲;
(b)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
(c) 並無因《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d) 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
(e)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
誰會喪失獲提名資格?
(a)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b) 是立法會的人員或立法會管理委員會的職員;
(c)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既未服該刑罰或任何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
(d)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e) 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
(f) 在投票日前的5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觸犯:
任何罪行(不論在香港或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明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明的罪行;
《選管會條例》下的現行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
(g) 因《立法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而沒有資格或喪失資格;
(h) 是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該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i) 是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立法機關、議院或議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協商機構除外)的成員;
(j) 是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或於過去5年內在沒有向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的情況下,獲解除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自願安排的人;
(k) 當時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被裁定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l) 在補選中,在截至該補選當日為止的6個月內,辭去或被視為已辭去議員席位,及在有關辭職通知或不接受席位的通知生效後,並無換屆選舉舉行。
如果閣下的情況切合上述(a)至(k)任何一項,對不起,你很可能已經失去參選九月立法會換屆選舉的資格。當然,如果有任何疑問,最好都是向法律界專業人士諮詢意見啦!
圖片來源:chin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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