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官員明天就會到北京,跟國務院及港澳辦官員會面,磋商及改善現行香港和內地之間的通報機制。其實,通報機制是甚麼?甚麼情況下,兩地政府相關單位會互相通報呢? 事件要追溯到2000年10月,當時特區政府的保安局局長與內地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簽訂「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關於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這份協議,就是現行我們簡稱的「通報機制」。 通報機制自2001年1月起實施,根本協議,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內地通報單位)負責向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由公安機關及海關機關(通報機制自2003年6月1日起擴展至包括人民檢察院及國家安全部),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香港方面,通報單位負責向內地通報單位通報由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對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以及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通報機制屬一項行政安排,並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實行。 設立通報機制的目的 機制的目的,是讓當事人的家人能盡快知悉有關情況。香港警務處收到內地機關通報,會即時嘗試聯絡當事人的家人。若對方願意,可聯絡特區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或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及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在收到內地港人的求助及有關個案資料後,會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適當支援。根據經驗,這些協助可包括向內地有關當局轉介家人的特別要求(如探訪當事人),以及提供有關聘用內地律師的資料等。 統計數字 截至去年12月底,內地機關向港方通報共12,038次,涉及9,409名港人。同期,香港通報單位向內地通報單位作出了共36,140項通報,涉及37,302名內地居民。 據保安局資料顯示,在過去五年,內地對香港居民採取強制措施的個案大都涉及詐騙、走私、危險藥物及盜竊等罪行。涉案地點主要在廣東省,共涉及3,370名港人,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及海關機關的個案。 而不論發生在何省市,所有個案均經由指定內地通報單位(即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通報。內地通報香港的個案中,平均超過70%在10日內完成,而大部分均在15日內完成。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網
【新聞通識】香港和內地的相互通報機制是如何運作的?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