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大學生圍堵會場禁委員離場 干犯「非法禁錮」?
【新聞通識】大學生圍堵會場禁委員離場  干犯「非法禁錮」?

嶺南大學學生為反對新獲委任的何君堯及陳曼琪出任校董,昨日圍堵校董會會議室出入口,更企圖衝入會場,場面混亂。同類事件僅僅發生於3個月前,今年7月29日港大學生因不滿校委會「等埋首副」才決定副校任命,強闖校委會會場,並阻止校委離開。先勿論兩校學生的要求對與錯,但起碼學生的行為恐已疑似干犯「非法禁錮」罪名。

根據《普通法》,「非法禁錮」亦屬侵權行為,是指一個人沒有合法理由,限制他人行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例如非法逮捕,阻延別人離去或限制別人的身體活動範圍等,已足以構成「非法禁錮」。不論禁錮所用的地方大小或甚至只是短時間,但限制人身自由即屬犯罪。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馬恩國早前於港大學生衝擊校委會時已表示,學生衝入校委會會場,阻止校委離開,很有機會便觸犯「非法禁錮」的刑事罪行,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 ,最高可處監禁七年和罰款。他解釋,在無合法理由下,禁止對方離開一處地方,有意控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已可構成「非法禁錮」。若律政司不提出起訴,可私人跟進。

原圖:bastill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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