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基本法早列明立法和司法機關制衡行政機關的權力
【新聞通識】基本法早列明立法和司法機關制衡行政機關的權力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談及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法律地位後,卻竟然遭到個別政客和媒體上綱上線說成是特首「無王管」和「唔駛守法」。其實,基本法的條文早顯示,香港的立法和司法機關都有權力制衡行政機關。如下舉出部分條文作參考: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原圖:si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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