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會否在監獄度過餘生?李桂華就話:呢個係個天先知道!//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今日(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被判20年監禁,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院外就法庭的裁決見傳媒時表示,國安處歡迎法庭重判黎智英20年監禁,顯示法庭確認黎智英的罪行相當嚴重,並且凸顯其罪魁禍首、幕後推手的角色;其罪行包括其勾結外國勢力,對自己國家與城市進行制裁,在香港則透過自己傳媒王國及一手培植出來的激進分子,進行反政府的煽動性宣傳,企圖製造裡應外合的局面,行為極度卑劣。
李桂華形容,法庭是以最嚴謹的刑事舉證標準,通過絕對公開透明的法律程序推進審理,這正是香港法治精神的最佳寫照。他指出,本案中5名作為從犯證人,分別被判處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的監禁;其餘3名被告,各被判處10年監禁。這一判罰體現了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規定,對於揭發他人罪行且查證屬實的被告,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至於蘋果日報旗下三間公司,各被判處罰款300.45萬元,這一結果也警示大眾,切勿企圖利用公司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李桂華又指,今年1月12日在求情階段,黎智英以年事已高、身體有毛病及長時間被單獨囚禁為由,希望法庭對其輕判。但法庭調查揭露,黎智英的身體不適,已獲懲教署及醫院管理局的適切治療,而其被單獨囚禁的安排,亦是由其本人向懲教署提出的申請,「明顯地,黎智英對香港真係無做過乜嘢好事,根本無任何可作為求情的合理理由。」
被問到「黎智英案」法庭判刑會否有以儆效尤及阻嚇作用,李桂華強調這宗案件的罪行好重大,屬於香港國安法最高檔次,量刑起點為15年,法官另就煽動罪加重兩個月刑期、勾結外國勢力罪加重3年,理由是黎智英是罪魁禍首及幕後推手,量刑反映了事情嚴重性及黎智英在案中獨特性,明顯可以起到以儆效尤及阻嚇作用,並重申調查當未完成,有部分事情還需要作調查,但不便作進一步透露。
對於法庭接受黎智英以健康理由求情,李桂華指黎智英對自己健康狀況是「誇大其辭」,而法庭的減刑則屬於「格外施恩」,並不等於其未有曾經誇大健康狀况。至於黎智英會否在監獄度過餘生,李桂華回應「我相信在座無人講得到,呢個係個天先知道,但係我想講一樣野,他所獲得的刑期是十分之應得。」對於會否就刑期作上訴,他表示要先與律政司進行商討。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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