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選特首條款已落實
《聯合聲明》選特首條款已落實

本文作者:馮煒光/特首辦新聞統籌專員

《中英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草簽於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正式簽署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距今已逾三十年,而《聯合聲明》的條款亦已一一落實。筆者當時有份大力支持回歸,亦第一時間細閱聯合聲明,故很奇怪為何今天還有如何俊仁議員般的論調說:「《聯合聲明》已登記於聯合國的國際協議,全世界特別是簽署國均有權監察。」監察問題先不說,讓我們先看看《聯合聲明》的落實情況。

《聯合聲明》有主體文本,然後附件一是中國政府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說明、附件二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附件三是土地契約、之後是中英雙方交換的備忘錄(關於一九九七年後香港中國同胞持有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基本法》包含《聲明》方針

《聯合聲明》主體文本共八條,第一條是中國宣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收回香港、第二條是英國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交還香港予中國。大家都知道十八年前的七月一日,這兩條已經落實了。

第三條是中國政府在收回香港後的基本方針政策,合共十二款,前十一款是基本方針政策的內容,第十二款則寫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在聯合聲明簽署後的翌年(一九八五年),中央政府立即籌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後又成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蒐集香港各界意見,最後在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頒布《基本法》。既然《基本法》是「規定」了《聯合聲明》內的「基本方針政策」,而頒布至今共二十五年,從來沒有聲音說:「《基本法》違反《聯合聲明》」,那又何來監察問題?

第四條是過渡期的行政管理,中英雙方如何配合。今天已是回歸十八年,過渡期早已結束,再沒有落實的問題。

第五條是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其具體內容見聯合聲明附件二,該組織早已於二○○○年一月一日結束,完成歷史任務。既已完成任務,何來監察落實?

第六條是土地契約,其具體內容見附件三,香港自過渡期至回歸後,土地年期問題已順利解決,土地樓宇買賣順暢,不存在落實問題。

第七條是中英兩國表明會把聯合聲明及附件,付諸實施。這條明顯已實現。

第八條是中英兩國互換文本日期。文本也早已互換,毋須監察。

從無提及普選

至於最後的中英備忘錄,回歸後,香港居民擁有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是一個旅遊證件,同樣未聞落實問題。

或許何俊仁議員最關心的是行政長官普選吧。然而《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四款的寫法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裏說的是選舉或協商產生,《聯合聲明》隻字無提普選。更重要的是:《基本法》較《聯合聲明》更進一步地只說普選,沒提協商。事實上,由一九九七年回歸伊始,每一任行政長官皆由選舉產生。這方面的落實也是清楚明白的,絕無任何問題。

何俊仁說外國有權監察《聯合聲明》,到底是監察哪一條?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5年4月14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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