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的本質含義
司法獨立的本質含義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在香港,司法機構僅指法院,《基本法》第80 條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因此,司法獨立的本質含義就是法院審判權的獨立,具體指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另一方面是指法官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先生曾經說過:香港司法獨立是現實的和可見的。這是因為《基本法》有具體明確的規定。首先,《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從第80 條到96 條是關於香港司法機關的規定。其次,《基本法》第85 條專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是從司法程序上確保司法獨立。再次,《基本法》第88 條規定了法官任命程序: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是為了確保所任命的法官是符合職業資格和人品要求的。


依法辦案至關重要


司法獨立的前提是法官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這就要求法官在辦理案件時不受自己的情緒影響;不受自己政治立場和宗教信仰的影響。這當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但法官是宣過誓的: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所以,法官如何克服自己的情緒,如何不讓自己的政治立場或宗教信仰影響自己的法律判斷是至關重要的。否則,其辦理的案件就會出現偏頗和受人質疑。媒體一再報道有法官稱讚打砸燒搶的暴徒「品格高尚」「富有理想」「優秀細路」,並屢屢作出明顯的輕判,公眾當然有理由質疑這些法官可能站在政治立場而不是站在法治立場去裁定和處理案件。司法機關也應該回應這些質疑和投訴,並展現有效和透明的回應處理機制。


被美國總統特朗普提名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巴雷特曾經說過: 「如果你問我是否看重我的天主教信仰,那麼我的回答無疑是肯定的。但是,我想強調的是,我的個人教會歸屬或宗教信仰,不會影響我作為法官的職責。」香港的《法官行為指引》規定,法官處理案件,不得有任何實質偏頗,又或表現出存有偏頗的觀感。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在2005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講中指出: 「法官並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任何角色。」馬道立大法官也指出,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責時,必須避免就社會中具爭議或可能訴諸法院的議題發表意見, 「法官或司法人員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可能損害不偏不倚的形象,亦會影響審理案件的公信力」。因此,確保法官判案不偏不倚、不縱不枉,司法獨立才具有真正的價值。


建立監督制度無損司法獨立


毫無疑問,法官也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錯,就需要監督。事實上,這種監督機制既存在於司法機關內部,也可以設在外部。內部機制主要是上訴監督機制,任何訴訟一方如不服一審判決,均可以上訴。上訴法院如果發現下級法院判決不當,可以改判或發回重審。而外部機制主要是輿論或司法監督機構。如果法官的判決不能取得公眾普遍的尊重和信任,當然可以提出疑問和投訴,要求法院糾正。香港成立司法監督機構不僅必要,而且不是獨創。綜觀其他普通法地區,加拿大設有「司法理事會」,英國設有「司法通訊部」,而美國紐約州設有「司法操行委員會」。美國還有如Judicial Watch(司法觀察)或Court Watch(法院觀察)的民間組織。可以說,這些司法監督機構或組織的存在,絕不是反對派所說的干預司法獨立和法治淪喪,反而是幫助司法機關更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取得公信力,是很有必要的。


原文轉載自《商報》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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