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鎖線、會員證、記者證
封鎖線、會員證、記者證

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許紹基


截稿前,社會較為熱門的話題,仍然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所引發的爭議。事實上,警方的決定公布後,當事機構之一的香港記者協會,立即反射性大聲疾呼,指控警方打壓新聞自由。先不論誰是誰非,到底關於這件事,香港人有甚麼事實需要釐清?


採訪權有否被壓縮?


有。老實說,怎可能沒有,問題是所謂的「壓縮」是否合理,以及新修訂所施加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是次的修訂,警方將傳媒代表的定義與政府新聞處睇齊,指明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簡單來說,已登記的機構除可收到政府部門新聞稿及採訪通知外,更可為旗下記者申請「政府總部記者證」,以便進入政府總部採訪,以及出席其他政府記者會。


警方是次修訂《警察通例》,就是將警方在暴亂現場劃出的封鎖線,與政府新聞處眼中的政府總部睇齊。有證(或者是臨時證),就可以入來採訪,沒有證,留在外面就好。警方一再強調,不屬傳媒代表的機構,僅是不可在封鎖線內採訪而已。


設立封鎖線是否合理?


說到這裡,不少反對修訂者都會問:警方根本不應設立封鎖線,或者警方的封鎖線過大云云。事實上,法院判例早已說明,警方設立封鎖線有其法理依據;根據法庭案例,在履行維持公共安全、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等職責時,均可在有需要時設立封鎖線。(陳巧文 訴 警務處處長 [2009] 6 HKC 44, Au Kwok Kuen [2010] 3 HKLRD 371)。


另外,根據英國上議院R (Laporte) v Chief Constable of Gloucestershire [2007] 2 AC 105一案,以及上述案例的判詞,「法院必須防止按事後的認識作出判斷,而在緊急的情況,現場人員的判斷是值得重視的」。


設立封鎖線,既然是警方履行職責的必要之舉,是否容許傳媒進入封鎖線範圍,就絕不是單純採訪權的問題;因為若讓可能影響履行法定責任者進入封鎖線,警方就是失職、瀆職,甚至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罪名一點都不輕!


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案?


警方是次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前,是認可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者為傳媒代表;修訂後,大家都著眼於「否定兩協會」此一說法,筆者認為,有關說法並沒錯誤,但不完整。


據記協所言,該會作為工會,會發出兩種證明,分別是「會員證」和「記者證」。記協曾指出,只有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者才能申請成為正式會員;自由撰稿人則需要提交能夠證明其收入來源的已刊登作品,有需要時甚至要提交服務合約或其他收入證明。至於學生會員,則只有就讀本港新聞院校的學生可申請,且需提交學生證件,學生會員不能申請記者證。


另外,記協亦曾稱自己是受《職工會條例》監管,法例規定工會會員,必須從事直接有關的行業,所以記協對會員申請審批有嚴格制度,職工會登記局亦會定期檢查記協會員登記冊,確保符合法例要求。


若是如此,情況就比較簡單。筆者建議警方考慮再次和記者等組織協商,承認記協發出的「記者證」(而不是「會員證」),同時與職工會登記局保持緊密溝通,嚴密監管記協招收會員的情況。如此安排,理應可以回應警方前線人員的部分訴求,同時亦能滿足一些「自由記者」,如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譚蕙芸等的採訪需要。


此安排的好處,是若持有記協「記者證」者有任何踰越本分的行為,警方既可直接追究當事人,亦可向記協問責,甚至要記協道歉。


筆者的立場,是贊成規管今日香港如雨後春筍的網媒,也認同一定程度、合理範圍內的規管是必須的,問題是,用甚麼手法去規管而已。


原文轉載自《AM730》 2020年9月29日


原圖:香港警察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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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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