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及法理 看三權分立之辯
從歷史及法理 看三權分立之辯

在一些偏頗教科書及政客的誤導下,不少港人確實誤以為香港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地方,但相關的論述是經不起事實和法理考驗的,中央和特區政府對此加以澄清說明,無非是撥亂反正、以正視聽,絕非指鹿為馬。


反對派聲稱香港一直以來奉行「三權分立」,然而,歷史事實和法理依據是對此否定的。綜觀港英時期的歷史,在約155年的英治期間,直至回歸前的最後4年(1993年), 港督才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而到了最後兩年(1995年),立法局才首次出現由地區選舉產生的議員出任的主席;而立法局的產生辦法方面,在1985年之前,立法局是由總督、行政機關要員及委任人士組成的,直至1991年,總督、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等行政機關核心仍然兼任立法局議員。這個絕大多數時候由港督兼任立法局主席,兼且長年由行政機關主導的立法局,符合「三權分立」的原則嗎?至於司法權方面,英治時期的香港並無自主的終審權,當時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是英國的樞密院。英治香港連完整獨立的司法權也沒有,還憑什麼說「三權分立」?


立法會不算「完整的立法機關」


回歸後,香港的立法會同樣沒有完整的立法權。依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所提出的法案並不能涉及公共開支,不能涉及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而凡涉及政府政策,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可見,香港立法會的自主提案權是十分有限的,僅屬於一種弱勢的立法權,從嚴格的定義上看,根本不算是完整的立法機關,又談何「三權分立」?


港府釐清誤解 樹立行政機關權威


事實上,香港的政治體制早已由基本法定下來,所謂「三權分立」的爭論,對於實際的政治運作是沒有影響的。特區政府重申香港是一個行政主導的地方,可理解為釐清坊間對於香港政治體制的一些誤解,以及樹立行政機關的權威,而背後的法理依據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所賦予的較強勢和主導的位置,說出來可謂理直氣壯。至於反對派所堅持的「三權分立」論述,不但不符歷史和政治事實,亦違反了基本的法理依據,其對於「三權分立」的辯護,亦只能夠流於口號式的「一直以來」和「教科書這樣說」,毫無說理性可言,試問經得起嚴謹的論證嗎?反對派不斷批評特區政府否定「三權分立」的論調是指鹿為馬、改寫歷史,其實反對派只是在惡人先告狀,賊喊捉賊!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20年9月16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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