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政府推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的建議可能最大限度地考慮和平衡了目前存在的爭議,關鍵是並沒有實質性改變香港現有的婚姻制度。//
岑子杰挑戰同性婚權案在2023年9月獲得部分終極勝訴,終審法院頒令政府必須在今年10月前訂立「替代框架」,令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7月2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用立法形式,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並於翌日召開特別會議簡介方案。毫無意外的,有關建議既受到平權人士及團體的批評,又受到了多名議員的強烈反對。本文探討有關爭議及解決思路。
首先,需要明確終審法院判決的效力。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終審法院的判決構成香港法律的重要淵源,不僅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遵循先例原則),對作為當事方的政府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有一種觀點認為終審法院關於同性婚姻案的判決從一開始就可能存在問題的,是沒有顧及香港的實際情況而做出的。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傳承中華文化數千年來的家庭倫理觀念,「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對維繫社會穩定、培育下一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認為終審法院不應該作出對現有婚姻制度造成衝擊的判決。事實上,本案中的五位法官對是否需要設立承認同性伴侶的替代框架的意見亦有分歧:三位法官認為需要建立承認同性伴侶的替代框架,而另外兩位法官則持反對意見,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雖然,這種分歧本身反映出議題的複雜和爭議性,但畢竟這是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有效判決。換句話說,儘管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判決,但這是一個有約束力的判決,政府也只能跟從,體現法治精神。
然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立法建議能否獲得立法會通過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據資料顯示,目前已經有多名立法會議員表明反對這個建議。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如果立法會不通過此立法建議,法庭宣告仍然有效,政府「持續有責任」履行積極義務,訂立替代框架。這個說法沒有問題,但問題是,筆者並不贊同有人認為立法會有責任履行其憲制責任以符合終審法院判決的說法。因為這種說法等於逼迫立法會只能同意政府的立法建議。這在法理上說不通,既不符合司法與立法的制約關係,也無法解釋為什麼由立法會通過的成文法律可以優先判例的說法。
其次,解決問題當然要弄清爭議的焦點。平權人士及團體認為法案太過保守,未能涵蓋同性伴侶的基本權利;僅允許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在港登記,且僅賦予醫療決策、身後事處理等有限權利,未涵蓋繼承權、稅務優惠、公屋申請、子女撫養等核心婚姻權益。相反,多名議員明確反對新機制,認為法案衝擊香港長期堅守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動搖家庭價值。
毫無疑問的,目前全球已有多個國家和地區承認了同性伴侶關係。但這不等於香港必須跟從。誠如正如張官在本案中所提及,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憲制傳統、法律規程和社會價值觀,大家要按各自情況去推動發展,配合自身的需要。一方面,香港主流認為需要繼續堅實地維護異性婚姻制度,不應該推動同性婚姻,亦不可將兩者看齊。另一方面,政府需要遵守法院判決,但不可能接受平權人士及團體的其它建議。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政府推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僅允許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在港登記,且僅賦予醫療決策、身後事處理等有限權利)的建議可能最大限度地考慮和平衡了目前存在的爭議,關鍵是並沒有實質性改變香港現有的婚姻制度。
最後,有人提出,既然目前社會上沒有共識,政府是否可以向終院申請延長暫緩期。筆者認為此建議意義不大。一方面,延長暫緩期仍然無法避免最終立法;另一方面,延長暫緩期也不必然形成社會共識,畢竟相關的分歧並不會在短期內能夠完全消除。所以,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針對政府提出目前的法案,立法會積極履行自身的職責去認真審議,並在審議過程中提出意見及建議,看有無盡力完善和通過的空間,而不是從一開始就一刀切地反對政府提交的有關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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