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封鎖線 越界負刑責
警方封鎖線 越界負刑責

最近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示威者的遊行集會愈趨暴力,不單拒絕就警方的呼籲或指示合作,更多次發生激進示威者衝擊警方封鎖線及防線的情況,實對社會安寧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危險。事實上,香港警方具充分法律基礎,在執行職務時設立封鎖線,並拘捕任何闖入或意圖闖入的人士。激進示威者的行為,乃是對法治、秩序及社會的公然挑戰。


警方有法律基礎成立封鎖線


事實上,警方成立封鎖線的法律基礎,包括《警隊條例》、《公安條例》、《釋義及通則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以及本地與英國法庭案例。根據《警隊條例》第10條,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而有關職責的委任附帶著執行的權力;此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9條,警方的執法權力,可因應不同執行職務時的情況去行使;另外,根據本地法庭案例(陳巧文案),在履行上述責任和執行上述權力並且在有需要時,警方可以設立封鎖線。


警方職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


至於拘捕或檢控衝擊者的層面上,警方可以《公安條例》中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警隊條例》中第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或《侵害人身罪條例》中「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對越過封鎖線而影響秩序,以至衝擊警隊防線的人士作出拘捕。


以上述條文為基礎,便不難理解警方在近月來設立封鎖線及防線的原因及目的。數週下來,宣稱「和平理性」的大型反對修例遊行或集會,往往都會演變成非法集結,繼而出現暴力衝突。激進示威者的暴力亦已不斷升級,從擲水樽、擲傘,變為擲磚頭、擲鐵支,甚至拉弓射箭、將著火手推車撞向警察防線。顯然易見,這已非一般街頭衝突,而是對執法者採取可致命暴力的針對性襲擊,更遑論「和平理性」!為防形勢走上不可收拾的局面,保護社會安寧穩定,防止更嚴重的罪案發生時,警方設立封鎖線的舉措,可謂合情、合理、合法。筆者不厭其煩的重申,警察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當中包括設下警方封鎖線及防線,以維持示威遊行活動有序發生。


其實,綜觀西方國家,當地執法者設立封鎖線,以及檢控衝擊者的理據亦與香港警方十分相似:根據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Morrison 一案,英國警方有權力封鎖某處地方,並設立封鎖線。有關權力須在合理的情況,以合理的規模或方法行使。此外,警方可以《公眾秩序條例》(Public Order Act 1986)中「擾亂秩序行為」(Disorderly conduct)或《警察條例》(Police Act 1996)中「刻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WIlful obstruction),以拘捕及檢控不合作人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伯利恆市的法律列明,任何人均不得在沒有警方批准下進入警方封鎖範圍,違者最高可被罰款美金300元及監禁90日。此外,當在美國警察封鎖線被闖入,或是遭衝擊時,美國警方亦可以「擾亂公眾秩序」或其他公眾安全法律,對肇事者作出拘捕。


公民守法乃法治彰顯的重要元素,亦是香港社會有效運作、港人權利得而保障的關鍵一環。惜自「違法佔中」以來,部分政客在社會上鼓吹「違法達義」的主張,深深損害了本地法治,同時助長激進主義的暴力。長遠而言更有損法律及執法者的應得尊重,實屬將政治凌駕法治、因對立而失大義的不智之舉。筆者必須指出一點:違法便是違法,諸般政治理由都不會改變此一事實。佔路者以「爭取民主」為由而干犯「公眾妨擾罪」入獄如是,主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者對警方封鎖線暴力衝擊會觸犯法律亦如是。參與暴力衝擊的箇中刑責,青年朋友不可不戒 — 畢竟,流亡台灣、潛逃德國,一向只屬那些激進政治「明星」的專利,而且是一點也不好受,下場更加悲哀。


作者 余唐 Facebook 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tai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25
支持警方執法
6
無計啦
7
嬲爆
5
超無奈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