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例》修訂再讓步 只回應商界?
《逃犯例》修訂再讓步 只回應商界?

本文作者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特區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再作讓步,主菜是把可安排移交的個案申請資格,由已調高了一次的判監3年或以上的罪行,進一步提升至7年或以上罪行。反對修例的一方隨即大肆嘲弄,指商界成功爭取「不引渡涉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逃犯」,又訕笑香港要變成性罪犯天堂云云。

 

從解困角度,訕笑嘲弄除了可抒發鬱悶情緒,對要求撤回修訂似無實質效用,甚至連鼓動情緒以號召更多人上街,亦未必見效果(除非大會最終決定遊行設主題為:反對香港成為性罪犯天堂)。當然,正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上星期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闡釋,聯合國在兒童性罪行方面早有框架協議,涉案疑犯可在當地受審而毋須移交,那些先前提倡過「域外法權」或「港人港審」的議員更不可能不知,是故「香港修例後會變成性罪犯天堂」之說,周末後便不了了之,盡現網絡起哄本色。

 

刑期門檻提高 一石二鳥之效

 

不過,真正教人遺憾的是大部分輿論把「提升至7年或以上罪行」此項修訂,純粹看成是用來換取干犯最嚴重罪行商人們的支持之一招,卻忽略了這項調整其實可收一石二鳥之效。針對許多危言聳聽,指內地強力部門或會捏造罪名和證據,從而讓異見人士乃至任何一位港人也會隨時「被送中」,今次政府進一步提升可移交罪行至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客觀上令捏造證據更困難,可算是某程度上照顧了陰謀論者的憂慮。

 

但在社交網絡影響下,許多人早習慣了即時反應再廣傳起哄。整場爭拗發展至今,與其說這些人(包括法律界不少活躍分子)對《逃犯條例》修訂有誤解,更確切的形容似乎是他們以推倒一切作為預設立場:也就是反對一方從原則上全面不接受修例,故此未有深思各種讓步的實際操作,便即猛言反對,遑論參透新建議如何為港人提供更多保障。

 

其中最經典一例,要數今次政府一眾新修訂當中,提出「只處理由申請地的中央機構所提出的移交要求」所引來的即時批評——此項修訂之原意,明顯是回應公眾對內地執法部門和司法制度的疑慮,因此特區政府才表明不會處理省級或以下的移交申請,明令所有要求都必須提升至最高層級始可申請。

 

挑動主權問題 實屬無稽

 

固然,從原則上全面反對修例者,自會從另一角度找碴:質疑台灣若作為申請移交的一方,其「中央機構」到底為何?反對者甚至嘲笑到時要不要北京代台灣申請,藉此批評新修訂相當無稽。其實只要稍為理解一下兩岸目前在移交逃犯方面之實際運作,便知道真正無稽的是借所謂「中央機構」來挑動主權問題的人:

 

首先,正如上周本欄介紹,內地和台灣早於2009年已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一直在司法互助方面合作;換言之,內地和台灣作為兩個不同「法域」(jurisdictions),自然就移交逃犯問題,各自有相關「中央機構」去處理申請。

 

其次,香港主權屬於中國,但基於一國兩制,在處理移交逃犯方面的「中央機構」,斷不會是中央人民政府或最高人民檢察院,而是由特首啟動相關程序和作最後批准。因此就移交逃犯的個案申請,台方的對口單位必然是香港特區政府而非中央,幾近是法律常識,亦是實事求是的做法,難以想像有何可質疑之處。

 

更可笑的是有傳媒找來據稱熟知兩岸和人權事務的台灣律師質疑,不肯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司法互助方式,是否適用於台港之間:因為北京方面未必接受港府與台灣的「中央機構」(即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接觸;此外,台灣亦不會接受由北京方面作為其「中央機構」,故該名台灣律師認為,最佳處理方法,仍是台灣與香港直接簽訂雙邊引渡協議——但這兩點說法的問題是,前者明顯忽略了港府跟中央就香港如何接觸台灣,肯定有所共識,尤其特首林鄭月娥已經表明事件已提升至國際關注的層面,中央必須有其角色。

 

至於後者可笑之處,在於所謂的「最佳處理方法」竟是:台灣與香港直接簽訂雙邊引渡協議——此乃典型「阿媽係女人」答法:皆因香港如果可跟台灣直接簽司法互助協議,早就這麼做了!正因為特區無法認定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而台方又無法接受自己是中國一部分或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所以特區政府才只能用「個案申請機制」,透過在行政措施層面處理,避開台灣主權問題。

 

諸如此類提出種種無事實基礎的質疑,然後搬出原來根本行不通,卻說了先算的所謂的「最佳答案」,最近不但充斥許多輿論平台,更在這幾天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不斷出現。

 

加入多項限制 正面回應質疑

 

也許我們必須接受,要令散播恐懼的從政者不再害怕,確是不可能任務。

 

可是就特區政府今次的讓步新修訂而言,最值得留意的其實並不是把「可移交的個案申請調高至判監7年或以上的罪行」這碟主菜,而是反對一方長期而來就「內地沒有公平審訊」所牽動的惶恐,其實在今趟修訂中有正面回應。特別是在啟動移交程序後,新修訂加入了多項限制,如:無罪假定、公開審訊、上訴權、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等,其實全部都是針對申請一方,必須提供「公平審訊環境」的一系列要求。至於反對的議員選擇視而不見,還是慶幸能成功爭取,那就視乎其個人和政治誠信了。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9年6月4日

 

原圖:中評社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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