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迪,請停止裝睡!
朱凱迪,請停止裝睡!

朱凱迪於本月26日被選舉主任要求就其「自決」主張表明立場。朱凱迪日前回應後,選舉主任指朱氏並無回答其問題,追問朱凱迪「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以及「是否同意不能夠以任何方式主張『香港獨立』」。朱凱迪及後回信,指不認為選舉主任有權就提出上述問題,且認為以上問題與「提名有效」無關。筆者仔細閱讀朱凱迪的回應全文,朱氏似是對法律精神認知不足,而且立論上更有疏漏之嫌,特撰此文與之商榷,以正視聽。

 

條例列明 也說無權?

 

朱氏回覆的「邏輯」如下:一、朱凱迪認為即使《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列明選舉主任可要求提名候選人提交資料時,選舉主任仍然沒有權力向他提問;二、只要簽署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聲明後,便滿足「有效提名」的要求,即使該候選人並非真心誠意作出上述聲明;三、「自決」不是「機制」,「港獨」屬「自決」其中一個選項是一種錯誤設想。透過表示其「自決」立場不變,便已解釋「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選項的問題。

 

朱凱迪引用「陳浩天案」(高等法院裁定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一案),指出案中兩點:鄉郊代表不屬於案中所指的「高級官員」,即按《基本法》第104條所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另外,《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前身訂立時,與《立法會條例》(陳浩天案所爭議的條文)的歷史背景不同。鑑於高等法院在考慮「陳浩天案」時上述兩元素乃判案的重要論點,所以朱凱迪認為,由於《基本法》第104條沒有涵蓋「鄉郊代表」,以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的歷史背景沒有與《基本法》第104條構成連結,因此《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並沒有如《立法會條例》般,賦予選舉主任調查候選人是否「實質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權力。

 

條例直接清晰 朱凱迪避而不談

 

然而,選舉主任的權力並非源自「陳浩天案」,而是來自於立法會三讀通過,民選代議士授權的《鄉郊代表選舉條例》法案,其效果於政府刊憲後生效,而當中條文必須被尊重,包括授權選舉主任的部分。再者,成文法律的闡釋,在行政操作的階段,理應以條文字眼為基礎。《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清楚指出,選舉主任可要求獲提名為候選人的人士,提交主任認為的資料。留意條文內「主任認為」四字,這項規條容許了選舉主任按其判斷,向獲提名為候選人的人士,作出有關要求。此外,法庭亦已對選舉主任「了解候選人的實質政治立場」的權力,予以確認(「陳浩天案」第105段)。

 

簡單來說,即使朱凱迪再三叫嚷,發表其對「陳浩天案」的「分析」,或是對《基本法》的「解讀」,亦不改《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賦權予主任的事實。朱凱迪可對條文表不認同,但在選舉主任的提問面前,朱氏的選擇,也只有「回答」和「不回答」罷了。朱氏如欲挑戰條文所賦予主任的權力,可從司法程序處理,但必須弄清一點:選舉主任的權力,一直存在,且提問範圍,全憑選舉主任判斷。有關權力,除非出現立法機關修例,或是法庭裁定為無效,否則持份者及公眾都須依從。因此,在此事上並無主任「沒有權力作提問」一說。

 

不真誠簽聲明 也能「入閘」?

 

朱凱迪於回應文中,指「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若以逆向思維觀之,便能得出朱凱迪的意思,實為對《基本法》及香港特區無實際意圖擁護及效忠的候選人,也能獲「有效提名」。

 

朱凱迪這裡回應,是否間接代表朱氏並非真誠擁護及效忠上述兩者,大概只有他才真正知道。不過,我們可看出,朱凱迪對聲明要求的理解,屬象徵式的舉措,可有可無,甚至可撒謊欺之。然而,事實上法例要求某人作聲明,便是代表有關內容、取態、立場,份屬重要。一份聲明的價值,在於持份者以至社會可依其相信聲明者在聲明內容中的陳述。從村代表職能及所在的政治體系來看,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更是根本要求。若朱凱迪認為,簽署聲明者的實際意圖與聲明內容可以不一致的話,那樣聲明、宣誓、以至承諾,對朱氏又具什麼意義呢?

 

其實,翻開香港法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或法例規定該人作出的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的話,即屬犯罪,可處兩年監禁和罰款。由此可見,法例示明的聲明,並非一項可敷衍了事的要求,而是需要真誠應對的規定。因此,朱凱迪所指的簽署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聲明後,儘管實際並無以上意圖,也能滿足「有效提名」的要求一說,實為詭辯。

 

「港獨」是「自決」選項,乃錯誤設想?

 

朱凱迪在回應選舉主任的信中,表示他已正面回答主任問題,理由是主任將「自決前途」視為特定機制,是一個「錯誤的假設」;主張「香港獨立」是否「自決」其中一個「選項」,乃是「錯誤設想」。但是,回溯至2016年,當時朱凱迪、劉小麗和「香港眾志」發出一份關於「自決」的聯署聲明。聲明內容明確指出,三人認為「港人自決未來的選項之一」,是「香港獨立」,更指要「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

 

實際上,「自決」一詞,在近年香港政治生態下,與「港獨」一直處於密切關係,某些情況下,更是互通。非法社團「香港民族黨」、「旺角暴動」始作俑者「本土民主前線」等「港獨」組織,都用上「自決」一詞,去表達其分離主張。「本民前」領袖梁天琦,更多次宣稱「自決」是其目標。如此一來,「港獨」作為「自決」選項一說,事實上來自朱凱迪及一眾「自決派」和「港獨」勢力。究其實,「港獨」陣營深知,公然「播獨」和打分裂國土的旗號,難以吸引群眾支持,亦會因字眼用得太盡,失去其「詭辯」空間,於是把拋出「自決」一詞,圖淡化「港獨」色彩,包裝成民眾產物。

 

朱凱迪連日的「回應」,都未有肯定確實的回答過一句「是」或「否」,兩次回覆都動輒數百字,去就選舉主任提問的法理基礎作「分析」。到底朱凱迪的「自決」主張,會否包含「港獨」選項,可能選舉主任再發十封信去作查詢,也不會得出一個老實答案,蓋「裝睡的人,永遠都叫不醒」。




圖片來源:Tai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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