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地兩檢法理基礎看香港法律精英
從一地兩檢法理基礎看香港法律精英

本文作者為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名譽高級研究員王卓祺


每個行業或社會都有少數的傑出人士,稱為精英。大律師是社會精英;大律師之中的資深大律師是大律師之中的精英;而香港大律師公會則是大律師之中精英的集中點。當這個公會或其前任主席、委員發表對法律相關議題的評論,一定引起社會及政府的重視。最近大律師公會就「一地兩檢」法律基礎的批評便是一例。


法律精英的精英心態


香港是一個信任及尊重精英的社會。但是這種信任有一個盲點,就是當精英自以為是,對某些事情不熟悉或懷有偏見,變成並不實事求是,有着精英心態的傲慢與偏見,就會被誤導而不自知。


本文就是以近日大律師公會及其他資深大律師對人大常委會就高鐵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一地兩檢」)的批評的一些觀察。本文的立論是:所謂精英只是在其熟悉的專業領域,特別在細節上能夠將理念細化、具體化的人士;但是這些精英在一些他們並不專長或懷有偏見的事情上,精英與門外漢沒有什麼重大分別。一地兩檢涉及的憲制基礎便是具體例子。


我們首先瀏覽一下當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安排之後,一些大律師精英如何反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人治,是落實《基本法》的倒退;人大常委會未提出任何基礎和理據確認安排是合憲合法的;這決定是首次在香港土地實施中國內地法律,根本沒有法律依據;這決定沒有基本法條文作基礎,猶如建築在空氣之上,對香港沒有憲制約束力;這決定是人大常委會的行政決定;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一地兩檢的安排,但是這決定是落實基本法的倒退,所以最好是「下不為例」。


國家憲法適用於香港的問題


這些對人大常委會的批評可謂極其嚴厲。對於我這些法律門外漢,當然要慎而重之看待。經過一輪資料蒐集,筆者總結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爭議在於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香港的問題;或許說,基本法並非香港最高憲制性基礎。因此,將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的條文及背後理念講清講楚,便其理自明。


國家憲法第31 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而憲法第57 條說明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人大常務委員會。第58 條列明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第31 條通過的。沒有憲法的根,便沒有基本法的果。


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法理基礎


根據內地、港澳熟悉內地法律學者的一般見解,基本法是憲法的「特別法律」,與大陸法的「一般法律」有所區別。從大陸法「一般法律」與「特別法律」的兩個概念來理解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以及人大常委會一地兩檢安排是否合憲合法便清楚了。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第一,憲法是完整的,一定適用於全國範圍;第二,基本法是源於憲法的「特別法律」,在基本法適用範圍內,當基本法的「特別法律」與憲法的「一般法律」(如國安法、中國實施社會主義制度等條文)有衝突, 「特別法律」優先適用;第三,當「特別法律」沒有規定的新情况,如人大常委會認為基本法沒有條文可以處理,憲法的「一般法律」便應以其既存的原則來填補空白。


從上文的演繹,人大常委會是以第三點處理一地兩檢,完全是合乎憲法及基本法。當然有人說基本法仍然有條文可以適用,如第18 或20 條。但當人大常委會——這個屬於全國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表明一地兩檢是新情况,即基本法的「特別法律」並不適用。這背後的理念亦容易理解,不用什麼高深專業知識。例如第18條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法律只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一地兩檢當然不屬於列入附件三的條件。第20 條中央政府的額外授權,如何用於特區政府再授權中央政府在境內設立內地口岸呢?


總結


傲慢與偏見是精英心態的心理基礎。一些大律師自以為是,連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可說是行政決定。鬧出這樣的大笑話,可見對國家法律體系偏見之深!當然這可能是筆者這個門外漢的愚見。


其實,一國兩制是一個矛盾統一體,要互相尊重對方的制度才會有一個均衡狀態。如果這個矛盾統一體一方偏向一面,完全漠視另一方的觀點及權益,這個失衡便有條件使另一方作出反應。歷史經驗,均衡不是常態,鐘擺才是。2014 年中央用多國文字頒布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便是這個矛盾統一體鐘擺的里程碑。從此以後,只得一方出聲及出手的情况慢慢改變過來。不過,發展有一個過程。自從2014 年佔領運動的出現,跟着是港獨冒頭,反對派與港獨沆瀣一氣,更強化矛盾統一體另一方要一再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因此,人大常委會基於憲法賦予的權力,就一地兩檢安排作出決定,便沒有以前「不管就是管用」時期的諸多顧忌了!從這些法律精英有點「盲目」的反應來看,鐘擺還是不夠,因為一國兩制變形、走樣的程度比想像嚴重得多。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8年1月12日


原圖: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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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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