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爭議
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爭議

本文作者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

就最近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的議案,反對派最激烈反對的其中一項,就是有關調整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的建議。反對派一直堅持有關建議違反《基本法》第75條的規定,主要理由是立法會早前曾經就此問題向外聘大律師索取法律意見,而有關意見皆認為修改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75條的規定。


修改人數有違基本法?


反對派對法定人數修改建議如此緊張,是因為有關修訂將會大大減低反對派這幾年最經常使用作為拉布的武器威力——打鐘點人數;所以反對派忽然學懂重視《基本法》,不斷反覆強調有關議案可能違憲,還聲稱考慮把此事帶到法院司法覆核。


那麼,究竟建制派就法定人數的修改建議是否符合《基本法》呢?反對派議員在整個修改《議事規則》的辯論中,只不斷重複立法會早前已取得兩個否定修改法定人數的法律意見書,而建制派後來取得一個支持修改《議事規則》的法律意見書,所以便應跟隨多數的意見。除此之外,反對派議員從沒好好利用他們在議會拉布中的冗長發言時間,解釋當中的法律理據。


那麼,我們現在一起冷靜地看看有關的法律基礎:


根據《基本法》第7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關鍵在於這條文中「立法會舉行會議」只是指立法會大會會議,還是包括全體委員會會議,如果是前者,我們的法定人數修改建議便合法合憲;如果是後者,我們的建議便不符合《基本法》。


法定人數的問題,除了上述《基本法》第75條規定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之外,其他的委員會法定人數皆由立法會自行決定,並列明於《議事規則》。舉例說,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議員的包括主席在內的二分之一、專責委員會是不包括主席的三分之一、內務委員會是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員,而法案委員會則是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員。


全體委員會的職能是討論法案的細節,並有權對法案作出修正。而全體委員會的職能和處理法案的程序則列明於《議事規則》。


全體委員會在香港立法會的立法過程中有悠久的歷史,始於1858年立法局的《會議常規》。有關的《議事規則》於1968年曾作出重大的修改,而當中的K部規範法案的處理程序及全體委員會的程序,回歸後的立法會收納了這些程序,並成為現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K部。


各階段法定人數有不同


其實,儘管主席和成員的身份重疊,立法會會議和全體委員會一直以來也是清楚分開的兩個實體。首先,立法會主席在全體委員會時的身份變成全體委員會主席,而議員則改稱為委員,這身份的轉變突顯兩個實體的不同。

除此之外,在二讀法案的議案獲通過之後,該法案即可交付全體委員會,又或把法案交付專責委員會按照《議事規則》第79條專責委員會的程序處理。由此可見,立法會會議和全體委員會不是必然地連在一起。

還有,現時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是載於《議事規則》的第17條,而最早的法定人數是出現於1968年立法局的《會議常規》。


當時,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不包括主席在內的10名委員,而當時的立法局法定人數為包括主席在內的5位議員。其後,1969年的《皇室訓令》把立法局會議的法定人數改為包括主席在內的10位,但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仍維持於不包括主席在內的10名委員。


可見,在這段時間兩個實體的法定人數是不一樣的。1971年,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改為包括主席在內的10名委員,直至這刻兩個會議的法定人數才變成一樣。


簡而言之,《皇室訓令》能更改立法局會議的法定人數,而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則由當時立法局的《會議常規》訂定,跟《皇室訓令》沒有關係。可見,立法會會議跟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在歷史上的不同階段是不同的,而現在兩者一樣的法定人數要求,只是運作上的方便,立法會可按其意願改變,不受法律約束。


其實,二讀法案的議案通過後,可選擇交付全體委員會,或選擇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有關專責委員會的功能和全體委員會一樣,而專責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也跟立法會會議不同。


兩份法律意見書具分別


因此,《基本法》第75條有關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只應適用於立法會會議,而並不適用於立法會內包括全體委員會在內的其他委員會會議。


當然,我們清楚知道立法會早前就法定人數獲取的兩份法律意見書。第一份意見書是2014年由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Lester給予,第二份意見書是於2017年由本港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和張天任大律師提供。


在第一份由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Lester的法律意見書,他就很多不同方面的問題給予意見,包括言論自由、國會特權、限制發言權時間、言論內容、議會秩序和打鐘點人數等事宜。


而就《基本法》第75條法定人數的問題,Lord Lester分析佔整份意見書不多的篇幅。他參考香港「鄭家純訴李鳳英」案例中張舉能法官就《議事規則》其他條文的解釋,以類推的方式推論《基本法》第75條的人數要求應適用於全體委員會。值得留意的是,這個類推的做法在法律意見書中沒有更深入的分析支持,也得不到第二份法律意見書何沛謙資深大律師的認同。


至於何沛謙資深大律師和張天任大律師的第二份法律意見書,當中結論的基礎是有關一、全體委員會的歷史起源;二、全體委員會和立法會會議成員的相同;三、全體委員會的立法職能;四、回歸時兩者相同的法定人數。


我們建制派的法律意見書正好提供和補充了這幾個問題的全面資料。


大家也明白,不同的律師會有不同的法律意見,當有人堅持己見時惟有法院說了才算數。當然,反對派議員會認為立法會應依據他們相信的法律意見書行事,以保持他們在議會拉布的殺傷力,並恫嚇不然的話,會帶來司法覆核和憲制危機。


然而,建制派的法律意見書提供了非常清晰有力的論據去支持修改法定人數的建議,因此可以說建制派議員提出修改法定人數的建議是合法合情,有理有節。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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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大公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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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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