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眼的法治
蒙眼的法治

上星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公開演說時表示,近年公眾常非議一些法庭判案,他完全認同市民有權評論法庭工作,但希望「這些評論,不論褒貶,均是有理可據和慎重的」,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終審法院頂端代表公義的古希臘泰美斯女神蒙上雙眼,就是「代表法庭處理案件時,不會理會訴訟各方身份,任何人或機構都不會享有優勢或遭受不利的對待」。

於是,這些年馬法官和他們的司法團隊都蒙起雙眼來判案,而我們這些匍匐衙門門前的蟻民則呆睜着眼睛看結果,看到不明處,只能拿出例證來擊鼓,以下就是一例。

二○一四年十一月,兩運輸工人在法院外向黃之鋒掟雞蛋,事後承認普通襲擊罪,被裁判官張君銘判罰三千元。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要求加刑,經覆核,裁判官指兩人有預謀犯案,案件嚴重,改判即時入獄兩星期,並賠償一百二十元洗衣費。

同是一四年佔中期間,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在金鐘佔領區被三名男子掟豬雜,裁判官李紹豪指被告明顯想羞辱黎智英,對黎造成心理影響,裁定襲擊罪成,入獄十八星期。

二○一六年旺角磚頭暴動,十七歲青年陳浩文用磚頭襲警,導致警員左膝受傷流血。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年少無知,犯案是一時衝動,而警員執行職務時受襲而沒嚴重受傷,故判被告十八個月感化令。

同樣是掟東西,掟蛋、掟豬雜的都要坐監,掟磚頭的只需感化。襲擊執法者不但毋須受刑,連湯藥費都不用賠,反倒掟蛋者弄髒了黃之鋒衣服頭髮,還要賠償洗衣費。作為一個法律白癡,我不是評論、亦不敢質疑,只想問問:尊敬的首席大法官,你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底平等在哪裏?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7年1月17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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