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大晒?長毛有權、蟻民無權?
示威大晒?長毛有權、蟻民無權?

議會激進派代表人物「長毛」梁國雄,近日因兩單官司成為「司法紅人」。一宗案件是去年五月夥同「快必」譚得志衝擊一個校際辯論賽,最後被判罪成及監禁七天;另一宗則是上周立法會搶奪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政府文件,已報警並進行調查。兩案雖地點性質不同,但根本上都是「長毛」激進示威引起。「長毛」長期演繹的「示威大晒」,大家見怪不怪,但大家長久以來的容忍,已令到激進示威者肆無忌憚,「愈踩愈過」,表達意見可以不顧場合?示威自由可以剝削別人權益?只講權利、不講義務?

作為示威常客,「長毛」藉示威搗亂早是屢見不鮮。不論立法會大小會議、官方各式場合國慶酒會、升旗典禮等、還是民間集會甚至街頭抗爭,「長毛」總是無處不在。帶個標語橫幅、高叫幾聲口號,然後被趕出場,這近乎成了「長毛」套路。由於懲罰乏力,社會對此也見怪不怪、甚至傾向接受。

個人自由豈可侵他人權利

但錯的做一萬遍也不代表對。今次搗亂辯論賽案中,法官就直接點出「長毛」只強調自己權利、不顧他人權利做法之荒謬。判詞中說,《基本法》賦予任何人示威及言論自由,參加活動的二千多名市民亦受保護。沒有人可以為自己的言論自由侵犯別人相同的憲法權利。簡言之,「長毛」有示威自由,但示威時不能侵犯別人自由。

贊成報警處理「長毛」立法會搶文件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也有相同觀點。林鄭在談到「長毛」搶文件案時表示,行使《基本法》保障的自由時,不等於可以剝削其他市民應有的憲制權利。即使是受權力及特權法保護的議員,在立法會保障也只限於言論自由,不是保護他們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假示威之名、損害他人權利、甚至造成衝擊,絕不是大晒!

「長毛式示威」宣泄多於一切

事實上,《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示威自由,只要合法合規,制度不僅無限制,反而有充分協助,本港就因遊行示威數量之多被《華盛頓郵報》稱為「示威之都」。任何合法遊行示威,警方必會提供協助及保護;議會內也設有官員質詢機制,議員可以自由表達對政策意見;行政長官每年還會多次出席立法會的答問大會,直接回應議員提問。但「長毛」無視正常渠道,一再用自己方式示威表達,是宣泄?表演?還是另有他圖?也許只有「長毛」自己才能回答。但這種搗亂式、霸佔式的示威,絕不是正常行使權利。

本港回歸二十年,在激進派一再挑釁、市民反覆忍讓下,不合理事情彷彿變得常態化,長毛搗亂式示威是代表之一。有人說,社會撕裂,行政立法關係緊張,政府讓一讓步,就可以息事寧人,但現況並非如此,好像愈忍讓、激進派愈得寸進尺;愈縱容、他們愈變本加厲,忍無可忍,唯有清清楚楚地向不合理說不,向「長毛」「搗亂式示威」說不。

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衞你說話的權利」。長期霸佔別人權利的「長毛」也聽清楚了,你的示威權並不高人一等,「你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須尊重我們行使自由的權利。」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6年11月24日

原圖:文匯報、TVB截圖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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