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差」與「蝗蟲」
「阿差」與「蝗蟲」

上星期廣東道發生了「驅蝗行動」,讓一直被港人恥笑為「冇品」的內地人,見識一下香港人究竟幾「有品」?


事後,表態的人不多,或只輕提一句:「這種衝擊事件我們不同意,但政府又有否反思,是誰把市民迫到牆角,做出激進行為?……」然後把視線轉移,逃過了對不法、不當行為的譴責。
政府要檢討自由行政策是一件事,你去衝擊名店侮辱遊客又是一件事,無論你的出發點有幾高尚、你的拳頭幾有理由,是對就是對,是錯就是錯。


近年香港人對「歧視」兩個字好敏感,「阿差」是歧視,改叫「印巴籍人士」;「基」字不能說,要用「同性戀」……奇怪的是,大大聲叫人「蝗蟲」的,竟然沒人視之為歧視,平機會更聽若罔聞。老實說,我覺得「蝗蟲」的形容比「阿差」更糟。


在最新一期的《亞洲週刊》裡,有篇文章,訪問了一位香港大學美國研究榮譽講師楊社祥先生,他說,如果驅蝗事件發生在歐洲和美國,那些示威者可能早就被檢控,因為他們觸犯了「仇恨犯罪」(HateCrime)的法律。


生於美國、在美長大、畢業於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的楊社祥先生,曾任三藩市市長特別助理,對違反人權的法律特別熟悉,他說: 「香港的驅蝗示威者不因大陸遊客的任何行為,只單單因為他們大陸人的身分就發表歧視言論、毒罵、滋擾甚至肢體衝突,此種行為無疑違反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20條明確指出: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而香港在1991 年就已是公約的簽字城市了。」


連聯合國都視為是罪的罪,在香港卻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甚至讓肇事者逍遙法外,大狀政客噤若寒蟬,香港的是非對錯判斷力,哪裡去了?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4年2月23日


原圖:ta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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