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反對派謬論
駁斥反對派謬論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上周提到,特區行政長官是「雙首長」,特區體制不同於一般的「三權分立」體制。香港反對派紛紛指責,甚至口出惡言如「無知、荒謬」等。筆者以為,表達質疑意見沒有問題,但須理性闡釋背後的政制和法理邏輯以及《基本法》條文。就目前所見,反對派的依據是:「《基本法》是『特區憲法』」和「世界各地、包括地方政府都有『三權分立』」制度。這種反駁是否理性和完備?我們可以簡略地看看。

雙首長 雙問責

按照反對派人士的說法,《基本法》是「特區憲法」,是香港唯一要遵守的法律,也是香港一切權力的來源,因此特首沒有理由「超然」於這個體系。

但他們有意地忽略了,《基本法》權力來源是中國憲法,因為香港不是主權國家,亦沒有保留權力,所以不能獨自產生一套憲法;所謂「特區憲法」的說法,向來只是比喻,而在關鍵問題上,還是必須回到「《基本法》靠什麼獲得合法性」這個主題。從這個角度出發,正如很多政治人物和學者俱已一再重申的,香港只是單一制下一個地方政府,由中央賦予特別的政制安排;因而特首也是地方官,須由中央任命,向其負責,受其節制。這就是張曉明所說的「雙首長、雙問責」。

這與《基本法》沒有衝突,《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清楚訂明這一點。第二條則訂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我們可以注意,不是「享有獨立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這與張曉明的講話完全一致。

《基本法》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而憲法第三十一條則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由此可見,特首一職不只屬於香港本地的政制和法律體系,也是國家體系的一部分。媒體針對「超然」二字引起過分解讀,我們其實應該注意這是「雙問責」制度,對國家問責的同時仍向香港本地問責,其責任不減反增,對香港是無損的。

確立了這一點,特首「超然」於「三權」,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張曉明講話之後,很多朋友提到香港一直沒有「三權分立」。這是明顯的,試看維基百科「香港立法會主席」條目,可以發現全部都是港督,反而回歸之後才有某種分權。

一直是行政主導

筆者想從法理上闡述一下。所謂「分立」,指「三權」各自的權力來源不同。在英國議會制,議會多數派組成政府,立法權衍生行政權,就非真正「三權分立」,這是國際上的多數認識。香港過去一直就是行政主導,從未有過「三權分立」,教科書也是一直如此教育學生。

回看香港,特首由中央任命,說明這一職位位處國家層次,權力來自中央,特首選舉只建立認受性;但司法機構、大法官、立法會主席、立法會議員,都不由中央任命,說明它們屬於地方層次,權力來自地方選舉和特首作為地區首長的賦予。既然權力不對等,就談不上「分立」。實際上,去年《白皮書》申明中央擁有香港的實際管治權,那麼地方層次的權力是不能制衡國家層次權力的。

於是,反對派稱特首變成「獨裁者」。這是按着「香港等於獨立王國」的思路來說的,忽略了特首只是地方長官,還有一套全國政府機構,而中央管治香港仍須透過《基本法》,經過人大和憲法,權力不在特首一人身上。因此《基本法》效力照舊,中央也好,特首也好,無法繞過。既然《基本法》訂明特首須遵守香港法律,向立法會負責,而特區能夠自行處理本地事務,那麼特首如有舉凡操守、財產、廉潔方面的問題,都須服從本地體制的裁決,這亦等於同時服從憲法。我們不必擔心特首擁有什麼「超然」權力。

反對派的駁辭,基本上無視國家主權,仍然慣性地把香港視為獨立政治實體,或一個擁有保留權力的地方政體,對來自國家的合憲權力依然抗拒。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2015年9月19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