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絕不能縱容恐怖主義罪行
【獨家文章】絕不能縱容恐怖主義罪行

香港《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已經審結,但結果與第一宗案件(「屠龍小隊案」)一樣引起爭議。


在「屠龍小隊案」中,共有七名被告不認罪,但有六名獲陪審團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僅賴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成立。而在本案中,八名被告去年在高等法院不認罪,經過160天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天後,一致裁定首七名被告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目標之爆炸」罪名不成立。僅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構成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法官押後案件至10月10日求情及判刑。


兩個相似的案件,均揭示了共同的問題:明明主控罪的表面證據都成立,相關被告的口供是在合法框架下所獲取,但陪審團卻裁定多人罪名不成立,令人質疑這中間是否存在什麼問題?


恐怖主義罪行危害嚴重,它通過暴力、破壞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和危害公共安全,旨在脅迫政府或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給平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損害或威脅。本案中,警方在將軍澳炸彈襲擊前夕拘捕首腦及骨幹成員,另搜出四個土製炸彈和超過兩噸炸藥原材料,及時阻止必然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可見,雖然三宗爆炸案未有造成嚴重傷亡,但主要是因為被及時發現,並不代表事件不嚴重,故有關被告理應受到嚴懲。


此案也衍生出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若同類案件再出現,控方是否會引用《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起訴?第二,陪審團是制約控方起訴權的機制,但評審團本身是否有檢討的空間?


無論是「屠龍小隊案」,還是本案,應該都是2019年黑暴的衍生案件,被告人針對的是非特定市民、企圖實施無差別傷害的爆炸品犯罪,符合國安案件中的「恐怖活動」類別。因此,未來香港再發生類似案件,不排除引用《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起訴和判罪,並由國安法官審定。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陪審團做出的有罪或無罪的決定,法院當然會尊重。未來,建立陪審員遴選制度是必要的。雖然大家對陪審團的決定有意見,但誠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無法得知陪審員有否「犯錯」或偏心。儘管如此,建立適當的遴選制度和遴選出相對客觀、中立、理性、持平的陪審員是非常重要的。


陪審員審判不是被告人的權利,香港未來的恐怖活動案件,很大機會適用《港區國安法》的特別程序規定,包括以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代替陪審團審理案件。誠如筆者在「屠龍小隊案」中所言,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該能夠確保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去處理定罪量刑的工作。因此,歐洲人權法院明確指出,不存在陪審員審判的權利,而應當聚焦審判是否公正。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0
好正
0
心心眼
0
好好笑
0
令人傷心
1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