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一周圈點】國安法專家提「四大不當」 人大釋法有必要

//​特區政府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一事,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當中嘅法理理據相當充分,社會亦可以趁呢個機會更深入理解《港區國安法》。//


要說過去一星期,在香港引起最多討論的事件,肯定是特區政府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希望釐清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和大律師,是否可以處理國安法案件這一件事。簡單而言,今次事件,源於香港法院批准國安疑犯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為他抗辯,律政司雖然一直上訴至終院,惟最終始終都敗訴。


關於上述事件,本地法律界對此本就意見紛紜,曾於2020年參與《港區國安法》立法研究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熊秋紅,11月30日發表題為《尊重國安法的原則精神 保障法律全面準確實施》的文章,直指香港法院處理上述案件時,在法律適用問題上有四大不當之處,更批評是從總體上背離《港區國安法》第八條所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熊秋紅眼中,香港法院的「四大不當」,包括:規避適用《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未有考慮《港區國安法》優先原則、未能理解《港區國安法》立法精神,以及對《港區國安法》法理路徑存在偏差。熊秋紅所指香港法院的「四大不當」中,有一項是較少人討論的,就是「規避適用《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這一項,絕對值得大家細味。


什麼是「規避適用《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呢?熊秋紅解釋,《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早已列明,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該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將對法院有約束力。


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此事最大的爭議,正正涉及國家秘密。亦因如此,熊秋紅認為,香港法院本應就有關爭議取得特首李家超發出的證明書,但最終卻規避相關規定,只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直接作出裁判,導致案件存在「程序錯誤」。


熊秋紅的分析,非常權威,而且很有說服力。的確,如果香港法院可以在審理過程中先已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書,在此情況下,自然亦能判斷到今日香港的制度,完全沒辦法保證海外大律師會/可/能恪守《港區國安法》第六十三條中,保密在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要求。


《港區國安法》對香港而言是新法,新法在執行、運作、審理的過程中,的確需要一段時間去磨合,期間很多時亦會出現理解不一致、執行不準確的情況,這些我們都不需大驚小怪。今次釋法,正正是一個好機會,讓社會更深入理解《港區國安法》,弄清楚箇中的精神及要求後,運作自然會更暢順,香港亦必然可以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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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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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了重点
    • 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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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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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21
        Happy21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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