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有聲專欄】許紹基:言論自由有界線 散播妨礙抗疫訊息要「找數」

//散播煽動言論,喺好多國家都係罪行!//


《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然而一如絕大部分的個人權利,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有其界限,但凡踰越者,隨時有機會要負上刑責。什麼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呢?誹謗就是其中一樣,任何人都沒有權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對另一人或私人機構作出會損害聲譽的指控或內容,而在今日香港,言論自由的另一種界線,就是任何人都沒有權作出煽動性言論。

 

近日,有兩名在旺角經營茶店的女子,因為利用店舖散播煽惑言論,包括抹黑政府的防疫措施有惡意及具政治目的,例如藉這些防疫措施以監測港人私隱、推惡法防遊行等,亦有內容煽惑學生,向家長虛報疫苗副作用,對學生的學業造成影響,藉以向學校及教育局施壓等內容。此外,亦有帖文呼籲不要按規定進入指定場所,例如不要上載針紙至安心出行,並以各種理由避免出示安心出行,以及呼籲「不做檢測咪不會確診」等,兩名被告最終分別被判入獄7個月和半年。


今次控方引用的法例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煽動意圖」罪,以往很多人批評說上述條例古舊、過時,而且侵犯人權等等。在此,且讓我們先看看國際上對於所謂言論自由的規定,回頭再看看今次的案例是否有問題?


首先,看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的內容,當中指出若要限制言論自由,必須「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今次的案件,明顯關乎公共衞生,被告抹黑特區政府的防疫措施,窒礙香港的防疫抗疫工作,由此可見,今次的判刑絕對合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再看看其他司法區的例子,台灣地區立法機關年前通過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當中第14條明確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台灣地區被不少反對派人士視為民主的典範,但事實上當地對散播疫情謠言,有相當嚴格的限制。


再看看韓國的例子,韓國《電子通信基本法》規定,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利用電子通信設備散播謠言者,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處以5000萬韓元罰款,即是大約30萬港元。類似的例子,其實還有很多,在此未能一一盡錄。


規管謠言、規管煽動性言論,根本是正常不過的安排,「煽動意圖」以往因為不同理由被塵封數十年,幸好自從《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這條必要的香港本地法例亦隨之被激活。


隨著愈來愈多「煽動意圖」罪案件被放上法庭,法庭和社會對上述法例的了解亦愈來愈深,公眾愈來愈清楚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這對香港而言絕對是好事。


總括而言,「煽動意圖」罪當中,其實已經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單純批評政府,希望政府改善政策和法例,絕對不會干犯「煽動意圖」罪,受影響的只會是那些有意圖發表危害國安,或者慫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的人。對香港絕大部分市民而言,自從執行「煽動意圖」罪後,香港的言論自由環境的確有變,是變得更健康、更多元、更百花齊放、資訊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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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一吟
        龙一吟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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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的執法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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