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亦是這次案件被判定為「罪行重大」的關鍵。//
「黎智英案」日前(9日)判刑,本案主腦、國安犯黎智英被判刑20年,其餘8名被告亦被判6年3個月至10年。而黎智英的刑期,是《港區國安法》訂立後,最重的刑期,可見案件的嚴重性。然而,法庭到底用什麼理由,將黎智英重判20年呢?
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共同審理,並頒下47頁的判刑理由,指出黎智英是三宗控罪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應判處更重的刑罰。
根據法例量刑最少10年
判刑書首先闡述「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量刑標準,指出《港區國安法》第29條規定了一個量刑框架,明確劃分兩個量刑幅度,若屬「罪行重大」,則「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指《港區國安法》規定的量刑幅度為強制性,除非適用《港區國安法》第33條,否則最終刑期不得低於適用量刑幅度的下限。即是如果判定為「罪行重大」,最低刑期是10年。
三位法官認為,《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涉及外國實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般應被視為性質較嚴重的罪行,因而必須施以較嚴厲的刑罰。而判斷犯案人是否「罪行重大」,法庭會根據犯案時的社會氛圍與背景、犯罪手法、媒介、規模、持續時間與頻率等條件。
法庭指出,黎智英等人犯案時,正值反修例暴動高峰期。黎智英及《蘋果》3間公司串謀犯案是精心策劃、早有預謀,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而黎智英與「重光團隊」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及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制裁等敵對行動,並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判刑理由更指出,犯案行為持續不斷,甚至《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不收手,促使外國制裁的行動在各被告被捕才停止。
觀察《港區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也重要
法庭再次強調,《港區國安法》並無追溯力,被告不會因法例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被定罪。然而,這並不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無關緊要;被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構成其罪行發生的背景;而在量刑時,犯罪背景對於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和罪責都至關重要。在早前頒布855頁的裁決理由,羅列了大量相關的證據。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毫無疑問認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都是「罪行重大」,而黎智英作為案中主腦,應被判處較重刑期,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量刑起點增加2個月至23個月;第二項及第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量刑起點增加3年至18年,但考慮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故扣減刑期1年1個月,總刑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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