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初選案】法官裁定《國安法》生效前言行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 只可作非傳聞證供用途
【「35+」初選案】法官裁定《國安法》生效前言行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 只可作非傳聞證供用途

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今早(2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以及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錄音,均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指證各被告,只可用作非傳聞證供之用,惟片段錄音與案相關不會剔除,而《國安法》實施後的共謀者言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書面理由擇日公布,押後至下周四(8日)作中段陳詞。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交代完成了控方案情,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和梁麗幗代表吳政亨表明會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毋須答辯。陳官要求每名被告書面陳詞限於10頁以內,連同控方分別於下周一(5日)和周三(7日)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押後至下周四陳詞。


大律師沈士文日前反對指《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必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否則傳聞證供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


16名被告不認罪,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現正還押。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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