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法工委:釋法效力可追溯至《港區國安法》施行之日
【人大釋法】法工委:釋法效力可追溯至《港區國安法》施行之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30日)就《港區國安法》作出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其後進一步解釋今次釋法的安排。法工委負責人指,香港社會針對是否可以聘請無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參與涉《國安法》的案件產生重大分歧;而為了及時妥善解決《港區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和可行的。


法工委負責人表示,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有關釋法內容已成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至於是否有追溯力,負責人稱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即是今次的解釋同《港區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被問到黎智英案已完成了相關法律程序,今次釋法會否影響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法工委負責人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於立法解釋,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亦不同於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審理中作出的司法解釋。


負責人又稱,今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港區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特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特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負責人進一步指出,《港區國安法》第七條規定,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會議上更有意見明確提出,特區應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港區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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