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29歲女社工藏雷射筆判囚6個月 官斥有預謀犯案、行為有違常理
【反修例風波】29歲女社工藏雷射筆判囚6個月 官斥有預謀犯案、行為有違常理

2019年10月1日民陣發起遊行示威,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其中29歲女社工在示威活動期間管有一支雷射筆,她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崔美霞昨日(2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預謀犯案,案情嚴重,考慮到維護公眾秩序的重要性,判處監禁6個月。


被告麥籍心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案情指,當日傍晚有示威者堵路,警員驅散期間制服被告,及後在她背囊中搜出涉案雷射筆。被告自辯時,供稱被警員制服後,警員倒出背囊內的物品檢查,期間將不屬於她的雷射筆放進其背包。惟崔官裁決時,指被告沒有作出即時反應,抵達警署後亦沒有向值日官提出爭辯,其行為有違常理。


崔官在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她帶備雷射筆可能用作傷害現場人士,加上現場有人堵路及進行破壞,情況可迅速惡化,對現場人士造成嚴重影響。崔官又指被告否認帶備雷射筆到現場,聲稱不知道袋內有雷射筆,可見她毫無悔意,而被告於案發時選擇留在非法集結現場,並帶備手套、生理鹽水、護膝及口罩等,這些物品沒有日常用途,明顯她預計在暴力事件發生時用作保護自己。


崔官強調,判刑的阻嚇性比更生重要,亦不容許公眾秩序被破壞,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後,崔官認為沒有減刑因素,加上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因此判其即時入獄6個月。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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