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確鑿】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37歲攝影師蔡健瑜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月
【證據確鑿】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37歲攝影師蔡健瑜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月

37歲攝影師蔡健瑜前年在反修例事件期間,在大埔連同他人近距離追隨拍攝一名便衣警員,早前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其後他上訴得直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日(16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其定罪裁決和刑罰,即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監3個月。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審理。答辯方在上訴審訊時指,答辯人蔡健瑜身處現場,但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只是拍攝記錄香港發生的事。


終審法院5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經審訊後裁定蔡有意識地與另外3名被告人一起集結,他們的行為侮辱和挑撥警員,蔡對警只進行攝錄的行為是具挑撥性,而該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該等集結的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累積營造更大的威嚇性效果,而且蔡知悉在現場對警員作出的騷擾、威脅和挑撥,他是刻意地參與該等集結的,遂裁定蔡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


終院強調,非法集結的參與意圖包括:被告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分子,以及當他/她與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她有意圖作出或促進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判詞指,終院裁定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著涉案警員時,他們構成非法集結,而蔡在非法集結中攝錄警員的方式和情況,屬於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涉案的錄影片段顯示,蔡健瑜連同群組內其他人士,一起衝向警員,具有意圖成為近距離纏繞警員的一分子,被告可以在該群組其他人士不反對或毋須害怕他們報復的情況下進行攝錄,確認他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分子。


終院認為,本案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成為涉案集結的一分子。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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