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李家超:就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案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港區國安法】李家超:就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案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返《港區國安法》,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三名法官今日(28日)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28日)傍晚見記者,表示會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李家超指昨日收到中央政府,按《港區國安法》第11條發出的函件,要求他就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的情況,向中央提交報告。他說,將會在報告中講及黎智英案,重申特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立場清晰、堅定不移,指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活動及行為。他表明,會梳理相關情況,盡快遞交報告,並將會於報告中提及今次案件,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


李家超提到建議釋法的理由之一,是擔心香港特區無有效方法可以排除海外律師,或者大律師,因為自身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亦無有效方法,可以確保該律師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協逼或操控,亦無有效方法可以確保該律師可以遵從《港區國安法》第63條執業活動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規定。


他指,香港居民有選擇的律師的權利,但該權利是指該律師是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危害國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是符合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尊重及保障被捕人權利及自由的要求。


被問到這個情況是否同樣可套用在外籍法官上,李家超說,法官有委任程序,需要經過推薦及品格審查等才會被任命,國安法亦有指定法官制度,以確保國安法順利運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李家超又認為,律政司在上訴申請已作了最大努力,充份提出所有認為法庭應該考慮的理據。他尊重法庭的決定,但作為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的責任,加上今次事情影響深遠,必須釐清有關問題。強調今次針對的是在港無執業權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這一類人士,而不是針對國籍。


《基本法》和《國安法》列明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回歸以來曾經五次釋法,一次由司法機構提請,兩次由特區政府提請,餘下兩次是人大主動釋法,包括2004年「政改五部曲」和2016年的議員宣誓風波,釋法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通過決議,未來最近的一個會議是下月,若有特殊需要,委員長可召開臨時會議。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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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135****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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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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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支持
    • 33063936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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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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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不敢担责就推给中央
      • +852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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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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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智英違反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律政司反對三度上訴被拒。」 事件再次證明國內外針對中國、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那批別有用心的陰謀家、智庫成員是非常高明的。 又是一個必贏局的設計,又是一個你明知是陷阱,都要踩下去的陷阱。 看看他們的目標, 1.帶起輿論炒作,將案件未審而先爲黎智英做勢。(目標達成) 2.帶出潜在意思是質疑香港司法公正,從而破壞香港法治誠信。因為,以香港擁有如此多的大律師,黎智英爲什麼要外聘英國大律師?正是懷疑用香港大律師會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審判。(目標達成一半以上,因為外國媒體和港、台等的別有用心人的報導已經是在使用這意思去報導評論這事件) 3.香港法庭如批準此外聘,別有用心人便可以説成是律政司的失敗,黎智英的勝利,爲其助威。(目標隨時達成) 4.香港法庭如不批準此外聘,別有用心人便可以説成是香港司法不公,黑箱作業。(目標隨時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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