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舉報虐兒案機制擬明年交法案 江樂士:立法逼在眉睫倡調高囚半年
【保護兒童】舉報虐兒案機制擬明年交法案 江樂士:立法逼在眉睫倡調高囚半年

虐兒個案近期一個接一個,社會就強制舉報虐兒個案的呼聲四起,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立法逼在眉睫,本港在此方面已遠遠落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惟質疑3個月監禁的最高刑期過輕,提出調高雙倍至囚6個月。


法改會去年9月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在《傷害人身罪條例》中增設「沒有保護罪」,對虐待情況中不舉報或無採取行動保護受害人的旁觀者施加法律責任,受保護對象為兒童及易受傷害的人,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雖然政府一度擔憂強制舉報機制涵蓋專業人士會太嚴苛,或會適得其反,但隨着本屆政府上任,勞工及福利局早前便向傳媒放風,將全面推進相關立法工作,目標於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由勞福局、教育局、醫務衞生局及保安局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建議就舉報者的責任和權利、懷疑個案的類別、無按規定舉報的判罰等訂立機制。小組提到,有法律責任的舉報者為在工作上經常接觸兒童的專業人士,並能一定程度上識別他們的身體狀況,例如教師、醫生、護士和社工。只要他們有「合理懷疑」或「合理相信」有兒童受虐便須舉報,否則最高被判監禁3個月和罰款5萬元。新法例同時確保他們免受因舉報而招致的不公,以及就其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何謂「嚴重受傷」則交由法庭決定。


根據社會福利署最新的統計報告顯示,去年呈報的虐兒個案為1367宗,較前年上升逾四成,尚未計算其他不為人知的個案。江樂士認為立法有逼切需要,「本港在立法保護兒童方面已落後於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目前澳洲、加拿大、日本、瑞士和美國等約70個地區已強制舉報虐兒行為。雖然當局早於2006年要求法改會考慮虐兒議題,但過去16年來仍未能訂立新法例,採取的措施亦不多,情況不可接受。參考其他地區,他認本港的判刑罰過輕,建議最高刑期和罰款都調高雙倍。」


考慮到性侵犯的受害兒童,江樂士建議社福機構審查照顧者,稱雖然保安局約十年前推出性犯罪記錄檢查,讓僱主能查看應徵者的記錄,但該計畫是自願性質,不適用於私人導師或義工,以及有海外定罪記錄的人。此外,計畫不涵蓋所有與性有關的行為,例如掀裙底不屬其中之列。相反在英國,「莎拉法」容許兒童的父母、照顧者、監護人和公眾向警方提出要求檢查某人是否有性犯罪記錄,更能全面保障兒童。雖然本港無此方面的立法,但有關機構篩選員工時亦應考慮。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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