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以及多名市民2019年質疑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入稟司法覆核前年勝訴,法官指警務處允許警員,不公開清楚展示獨一無二的警員編號,用行動呼號及「Alpha ID」取代,令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而且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制度未能滿足《人權法》要求。上訴庭今早(16日)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當中透露警方及律政司早於前年12月中提出上訴,7個月後申請將新證據呈堂,其中4份誓詞今獲批。
申請人分別為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記協、2019年612右眼中槍的前教師楊子俊5名申請人,答辯人為警務處及律政司。判詞透露答辯方敗訴後前年12月17日提出上訴,翌年7月30日申請呈上新證據,包括6份誓詞,4份涵蓋保障警員標記政策妥當執行及2份涵蓋投訴警察課調查。
上訴庭解釋是次涉案新證據原審時早可備妥,答辯方理應自行判斷是否相關繼而呈堂,原審法官做法指引並無不公,答辯方誤解其指引不構成合理理由呈上新證據。然而有見於新證據中,4份涵蓋保障警員標記政策妥當執行的誓詞對案件判決或有重要影響,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合理可議之處,上訴庭故照准呈堂。反觀2份涵蓋投訴警察課調查的誓詞未能增添任何論據,上訴庭遂拒絕呈堂。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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