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無效】駁回黎智英覆核手令申請 官指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國安法賦警「額外權力」為優先
【反對無效】駁回黎智英覆核手令申請 官指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國安法賦警「額外權力」為優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申請司法覆核,反對警方國安處按手令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今日(30日)在高等法院遭到駁回。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頒布判詞指,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又指明《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故若國安法與條例相悖,應以國安法為優先。


陳官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附表六中,提及關於截取「在條例下定義的新聞材料」的權利,而實施細則中列明「指明證據」是可能與國安相關罪行的「任何物件」,故包括新聞材料,這亦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相符,即有效地防止、鎮壓及懲罰危害國安的行為,及透過實施細則,賦予執法部門更多方法調查國安罪行。


陳官表示,申請人「大膽地主張」裁判法院無權批准執法者查閱新聞材料,是剝奪法庭在國安法下,處理新聞材料的司法管轄權,形容會引起「站不住腳、荒謬且異常的後果」,又強調維護新聞自由不等於絕對禁止檢取新聞材料,法庭需要權衡公眾利益,包括警方調查及撲滅罪行的需要,新聞自由並非唯一考慮因素。


法庭下令黎智英需支付對方訟費,又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明日下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及申請擱置批准警方解封及查閱資料的決定,亦需在9月1日下午4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


申請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被列有利害關係人士。


申請人在其覆核申請書指,他被檢取的兩部手機內有新聞材料,法官較早前就此指令申請人呈交清單,期間與訟雙方協議把資料封存。至今年6月律政司表示會爭議其中8,179項資料。到了7月8日,律政司通知申請人,稱他們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由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簽發新手令。在這手令下,警方有權搜查包括新聞資料在內的「指明證據」。


申請人稱,警方是想利用《港區國安法》手令,來迴避早前所訂下的協議,認為搜查新聞材料應受《釋義及通則條例》限制。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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