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在特首選舉前,在Facebook專頁刊登三個有關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和藝人方力申的選舉廣告,惟遲交3份支持同意書,涉違選管會指引。李家超6月初入稟高等法院,承認沒有在限期內提交支持同意書,要求法庭免除刑罰。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頒下判詞指,相信事件由疏忽所致,不涉及惡意違例,李家超亦沒有取得特殊好處,故頒令豁免刑罰,李家超須支付6.4萬元訟費。
申請人為李家超,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李家超今日沒有現身法庭,由大律師嚴康焯代表,律政司長則由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代表。
申請人早前在申請書指,李家超分別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3則選舉廣告,但他未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布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有關廣告的3份支持同意書副本。根據條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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