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後審訊】男子涉拆法輪功宣傳品被控五項刑毀 案件押至10月18日續審
【押後審訊】男子涉拆法輪功宣傳品被控五項刑毀 案件押至10月18日續審

一名47歲男子涉嫌於2020年因不滿法輪功於街頭宣傳抹黑中央,在本港多處拆毁法輪功街站宣傳標語,被控五項刑事毀壞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經控辯雙方同意後,裁判官李志豪批准將本案延至10月18日續審,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辯方以中國憲法第1條及《國安法》第6和第8條作為抗辯理由,駁斥相關指控並無事實基礎及法理依據。控方則認為辯方所指的中國憲法和《國安法》,以及早前辯方申請的專家證人均與案件無關。其後經休庭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於10月18日作陳詞。


經控辯雙方同意後,裁判官李志豪批准將本案延至10月18日續審作口頭陳詞,並指若當天可以會處理有關裁決。


被告胡愛民(47歲),報稱無業,他被控涉嫌於2020年12月13日、19日及20日,分別於旺角豉油街24號、旺角惠豐中心門外、黃大仙廣場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輪碼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早前作供表示,在《國安法》通過後,得悉《國安法》第6條明文規定香港任何組織、個人必須維護國家安全。他認為,法輪功宣傳的文字、圖片均是抹黑、侮辱、煽動及分裂祖國的工具。他又指,曾向食環署投訴,但若食環署不處理,他作為普通市民必須有義務去做。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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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輪功所作所為違反國安法,他們用宣傳工具便是違法工具,清場的理應係香港政府而不是被告。被告協助政府執法當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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