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7人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0個月 官斥潛逃計劃有預謀及經計劃
【12港人案】7人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0個月 官斥潛逃計劃有預謀及經計劃

12名港人前年8月涉嫌偷渡離港前往台灣,在內地水域被捕,9人返港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7人認罪。暫委法官王興偉今午(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各人入獄10個月。上周承認暴動等罪、判囚3年6個月的李子賢,獲准與本案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即加監7個月,總刑期為4年1個月。

王官判刑時指,各被告原本所涉的控罪嚴重,一經定罪將會面對數以年計的監禁刑期,潛逃計劃由商議到成行歷時半年,計劃非常周詳,牽涉眾多參與者,人力、物力和財力均非一般能比擬。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為策劃者,惟無可否認他們均有積極參與,包括籌錢、學習駕艇及搬物資等。不過各人潛逃後瞬即被擒,服刑後遣返回港,對他們本身涉及的案件並不構成實質影響。

然而,王官表示本案所涉潛逃計劃有預謀及經計劃,參與者不止12名逃犯,嚴重性可見一斑,更重要的是,不論從被告主觀或社會客觀來看,眾被告的行為和用心均給予對本港司法制度的輕蔑及蓄意挑戰的印象,正是本案與一般不依期歸押的事件最大分別。

參考同案被告黃臨福的案例,王官認為18個月監禁為合適的量刑起點,但指出本案屬司法史上首宗律政司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起訴向由本港潛逃至海外而未有依期歸押的人士之案件。再者,各被告被內地執法機關截獲後瞬即就擒,分別遭扣押或判監4至7個月,並在遣返回港後第一時間認罪。基於上述兩項因素,法庭應下調刑期起點,故將量刑起點由同案18個月下調至15個月,而即使眾被告年輕,但以本案性質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減刑後判處各人10個月監禁。

王官最後提到,在詳細翻閱辯方呈上的多封求情信後,感嘆眾被告原本為都是年輕有為的人,對於要判處他們監禁深感惋惜,不過「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就要受到制裁」,希望他們在服刑後重新振作。

7名認罪被告為19歲無業的廖子文、20歲技術員鄭子豪、25歲學生張俊富、23歲運輸工人張銘裕、23歲學生嚴文謙、32歲測量員李子賢及20歲學生郭子麟。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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