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選舉條例】戴耀廷認2016年立法會選舉非法招致選舉開支、被判監10個月
【違選舉條例】戴耀廷認2016年立法會選舉非法招致選舉開支、被判監10個月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宣傳「雷動計畫」,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萬港元,事隔5年被控。戴耀廷早前承認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今午(2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10個月。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戴耀廷發布6個廣告開支達25.3萬元,受推薦候選人有22名,背後規模、程度實屬嚴重。而獲推薦人選沒有申報選舉開支,選舉管理委員會規管選舉開支旨在確保公開公平,開支訂明上限,必須在限期內申報予公眾參閱,否則公眾會無從稽考,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削弱選管會監管和選舉公正。選舉廣告開支相關規例旨在劃一資源門檻,公平競爭,維持選舉公平,戴耀廷犯案出於針對比例代表制沒有如實考慮民意,諷刺的是發動眾籌刊登廣告,其作為本身已影響選舉公正性,對建制候選人同樣不公平。


郭官續指,戴耀廷透過雷動計畫發動策略性投票,雖然本質不違法,但其既非候選人亦非選舉代理人,刊登選舉廣告實屬非常行為,即使選舉結果不公也不應以非法行為糾正,就算個人抱有民主正義的考慮,多麼崇高的理念,也只能以合法方式爭取,不能用作借口。被告身為大律師,理應更有能力理解法例,批評戴完全無視選舉法規,是於理不合,為維護選舉公信力法庭必須判囚。


57歲戴耀廷承認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於2016年8月9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25000元;於2016年8月9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2904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10450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95000元。


至於「雞蛋同盟有限公司」55歲董事葉劍青和50歲董事石守正原有4項控罪,獲准每項以1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干犯選舉有關刑事罪行。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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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的傳人
        龙的傳人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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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的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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