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分析】拆解黃耀明、區諾軒選舉舞弊案獲撤控原由 江樂士:裁決非放生、被告須保證行為良好 龔靜儀:案情較福袋案為輕、適合簽保守行為
【專業分析】拆解黃耀明、區諾軒選舉舞弊案獲撤控原由 江樂士:裁決非放生、被告須保證行為良好  龔靜儀:案情較福袋案為輕、適合簽保守行為

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被控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其後控方撤回控罪。兩人昨午(5日)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對於有網民引用「福袋案」王維霞選舉舞弊案,質疑法庭在黃耀明案的處理手法,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指出,「不提證供起訴的簽保守行為」(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方式形同「預防式正義」,有利更生,而且並非「放生」,被告亦須保證自己行為良好,否則須承擔相應後果。


江樂士續解釋,刑事案件中,一般由辯方向控方提出要求以簽保守行為方式去處理,並將相關支持論據提供予控方,從公義角度去考慮。而案件最終能否以簽保守行為了事須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案發背景、案情嚴重性、控罪嚴重性、事主看法、被告悔意、案底、背景、社會貢獻以及必須同意案情。他又指,黃耀明案中,無論提供娛樂的控罪,案情只涉及單次事件,牽涉的舞弊誘因即歌唱表演,均顯然較「福袋案」為輕。


另一大律師龔靜儀亦表示,雖然大眾未能知悉王維霞是否需控方討論以簽保守利為方式處理,惟其否認控罪受審,庭上更遭法官批評犯案沒有悔意。反觀黃耀明案的主審裁判官羅德泉曾經了解過案情中區諾軒沒有付演出酬金給黃耀明,亦沒有證據顯示區諾軒曾要求黃耀明呼籲在場人士投票給區等。故基於案件的嚴重程度,認為適合以簽保守行為了事。


翻查資料,2018年,立法會議員李慧琼前議辦助理及居民組織「海麗之友社」女義工王維霞曾向選民派發約值100元的「福袋」,以誘賄選民投票給民建聯候選人鄭泳舜,最終被裁定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成,被判入獄八個月。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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