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伙同犯罪 性質同樣嚴重
【新聞睇真啲】伙同犯罪 性質同樣嚴重

前年10月1日國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一帶與警方對峙,有四名示威者被警方當場拘捕,分別被控以暴動及縱火罪。法庭早前裁決,除了其中一名男被告被認出是縱火者以外,其餘3名被告均以「伙同犯罪」原則及環境證供裁定罪成。日前法庭作出判刑,各人分別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不等。此案有兩處值得大家留意的地方,分別是「伙同犯罪」原則及法官的判刑理據。

 

衣著、行為證有意參與暴動

 

律政司早前就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要求高等法院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能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件上。上訴庭其後頒下判詞,裁定有關原則適用,不在犯案現場的犯案者同樣可入罪,例如為犯罪者通風報信、提供物資或駕車接送其離開等,都有可能違法。今次的前年國慶日荃灣暴動案,法官就有引用上述原則作出裁決。

 

法官練錦鴻指出,此案其中三名被告雖無被控方提出實質行動上的指控,但他們案發時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相似,裝束猶如制服,有關裝束無疑會助長示威者氣勢,而且其中一名被告更帶備頭盔、眼罩等裝備。另外,當日示威者與警方已對峙多時,如果只是「湊熱鬧」應早已離場,而不應在示威現場被捕;加上其中一名被告在被捕後,向傳媒高叫政治口號及自己的姓名資料,這再次印證其有意參與暴動,最終法官判定眾人暴動罪成。

 

恃着人數眾多 避過法律管制

 

練官在判刑時表示,案發現場有約100至20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在馬路上設路障、縱火,甚至向警員擲磚頭和雜物,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至少20分鐘,衝突猶如一場「小型戰爭」。警方一方受法律約束及傳媒監察,反之示威者連示威目的、爭取什麼都不清楚,僅依賴人數眾多、部分市民支持或默許來避過法律管制。練官認為,警方在案中未有用盡全部武器,雙方實際「軍力」不成正比,但警方執法時必須容忍及克制,他直言「若這是真正的戰爭,誰勝誰敗根本沒有懸念」。

 

練官以4年6個月為此案的量刑起點,首被告陳珩(39歲)涉暴動罪和縱火罪,共判囚4年8個月;其餘三名被告以環境證供裁定暴動罪成,被告陳金國(19歲)和李振文(25歲),因沒有對控方證據提出挑戰,獲減刑3個月,判囚4年3個月;而被告郭小琴(22歲)聲稱「因好奇而路過現場」的辯解不被接納,最後只因良好品格而獲減刑一個月,判囚4年5個月。

 

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後,相信為法庭日後處理同類案件提供清晰的法理依據;大家亦要再次看清,不論如何包裝、掩飾,只要違法,就必然會被依法追究,莫再心存僥倖以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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