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動案】控方結案陳辭引「伙同犯罪」稱現場鼓勵暴動同屬主犯 法官押後6月18日裁決
【7.21暴動案】控方結案陳辭引「伙同犯罪」稱現場鼓勵暴動同屬主犯 法官押後6月18日裁決

前年721元朗白衣人暴動事件,6名涉案被告否認暴動等6罪,控辯雙方昨(28日)於區域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候訊。控方指出,暴動的「伙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本案控罪,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動手襲擊,但若在場鼓勵,亦屬「伙同犯罪」。


6名被告為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黃英傑(49歲;電工)、鄧懷琛(61歲;商人)、吳偉南(58歲;貨車司機)、鄧英斌(61歲;退休)及蔡立基(40歲;機械技工),他們否認暴動、有意圖傷害他人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等6罪。


控方陳辭指出,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黃英傑及鄧英斌曾出手打人,但2人在場參與鼓勵,可被視為主犯。法官葉佐文質疑「打人就同鬧人唔同,佢點樣成為毆打的共犯?」控方又強調,被告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即使現場沒有暴力事件發生,只要證明被告威脅使用暴力即可。另外,暴動的「伙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本案的暴動罪及有意圖傷人罪,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動手襲擊,但若在場鼓勵,亦屬夥同犯罪。


各被告的辯方大律師其後逐一爭議控方對各被告行為的描述,當中鄧懷琛、鄧英斌及蔡立基的大狀均強調被告不是與白衣人「一伙」。代表吳偉南的大狀重申,吳只是在自衛時使用了「過分武力」,惟葉官質疑「過分武力法律上就唔構成自衛啦」;控方亦反駁,吳向手上沒有武器的人揮棍施襲,自衛之說明顯不成立。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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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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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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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到底是什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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