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開審】「快必」譚得志申終止聆訊失敗 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5.10開審
【如期開審】「快必」譚得志申終止聆訊失敗 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5.10開審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去年在街站展示標語,高叫「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將於今年5月在區域法院開審。譚早前質疑所涉的煽動罪行違憲,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的申請,《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經考慮後,今(26日)拒絕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案件將如期在5月10日開審。


辯方早前質疑,煽動罪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以至對言論自由作出不合比例的限制,強調涉案的其中8項煽動罪行條文籠統,且仇恨和藐視等定義和理解為抽象概念,沒有相關指引判斷,所以應終止審訊。另外,辯方亦要求控方釐清煽動文字罪行的指控詳情,若未能釐清便應擱置檢控,否則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控方則反駁指,控罪詳情列明案發日期和地點等資料,案情摘要也包含涉及罪行的頻率,錄影片段證物亦顯示被告在街站和遊行期間說過的字眼,故不理解被告為何對指控和辯護方式感困惑。


陳官表示,法庭在兩個情況下可運用司法權終止審訊,分別是有不公審訊和濫用司法程序時。他又稱違憲是其中一個審訊時可提出的爭議點,但非用以終止聆訊,認為辯方未能說服法庭本案審訊不公,遑論是濫用司法程序。


至於辯方要求控方釐清控罪詳情,陳官認為,《公訴書規則》沒有要求控罪書詳細說明每一項罪行,只需控方提供合理資料,而非所有資料。他舉例指,就被告第4項控罪,如把案情摘要第11段以中文寫在控罪書,長達11行,而且涉及粗口字句,又以猥褻侵犯控罪書為例,指通常不提及猥褻行為,不闡述涉案行為並非不尋常,認為控罪書若冗長複雜會令人感到混亂,相關要求不合適、不實際和不理想。陳官強調,《公訴書規則》訂明如某資料沒有披露亦不會令被告抗辯上受損,則毋須披露。


圖片來源:譚得志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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