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中央完善選舉制度無違反《聯合聲明》
【新聞睇真啲】中央完善選舉制度無違反《聯合聲明》

全國人大會議本月11日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當中包括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將選舉委員會人數增至1,500人並增加職能,讓其可選出部分立法會議員等。外媒《金融時報》於本月15日就報道,英國質疑中國政府就引入「重大改革」,限制參與香港的選舉制度,並「持續違反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有關說法就引來不少爭議,到底中國政府違反《聯合聲明》的那一條、那一款,英國政府亦未有解釋到;本港有社會人士就英國的質疑逐點作出反駁,當中的理據相當值得大家留意。


《聯合聲明》有三處提及選舉一詞


要反駁英國提出的質疑,就要先從《中英聯合聲明》條文說起。這次問題核心在於香港的選舉制度,《聯合聲明》正文及其附件內就有三個地方提及到「選舉」一詞,當中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相當於“司”級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


選委會選出立法機關並無不妥


簡單而言,《聯合聲明》中就提到,本港行政長官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再由中央政府任命;立法機關則是經由選舉產生。先說選出行政長官的部分,目前選委會已經擔任有關工作,而且自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英方似乎一直未批評過這種選舉方式不符《聯合聲明》;現在選委會被賦予權責,負責選出部分立法機關成員,這情況在回歸初期亦出現過,為何英國現時突然說是「違反」《聯合聲明》?再者,既然特首可經由選委會選出,為何立法機關成員卻不可?


從當年中國與英方就香港回歸問題、《聯合聲明》談判期間,不論是中國、英國還是香港市民心目中,都視選舉為重要事項。因為在1984年簽署《聯合聲明》前,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所有立法機構成員,均是由港督所任命,而港督一直是由英國政府直接委任,即使是最後一任督彭定康並不例外。過去英國一直牢牢掌握香港殖民地的管治權,當中又有何考量?


從現實角度來看,當香港有反對派作出奪權、勾結外國勢力等行動,中央豈能坐視不理?試問那一個地方會允許不效忠國家的人擔任公職?英國講一套做一套,其國會上議院不就是還有很多非選舉產生的議員嗎?


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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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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